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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官代书制度研究

  
  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三月十八日,刘南陛等人的禀状称:官代书吴慎修“每词一张勒取戳记钱四百六十文,辛力写字钱三百六十文”,则官代书收费曾一度高达八百二十文。后来知县指令由铁路局绅经理戳记,每盖呈词一张收费四百文充作为公款。正取代书作词除取“辛力写字钱”三百文以外,向当事人另多要一百八十文钱。为此,刘南陛等人请求知招考代书,免致人少易生弊端。[32]宣统元年(1909)闰二月,杨玉发、刘海清曾给不法代书吴子良二千三百二十文钱,请其代作恳词,这是笔者在巴县档案中看到的代书收费最高记录。[33]

  
  此外,据晚清山东调查局所获信息,该省官代书收费分为两项,其一为代书费,每呈一纸京钱七八百文不等(每二文京钱合制钱一文,亦即三百五十至四百文不等);其二为印戳费,每纸京钱二百文。[34]两项合铜钱四百五十至五百文。除了清政府治下的中国,在晚清山东省英租威海卫,官方允许有资格的代书向当事人收取的代书费为一元(墨西哥洋,一块银元折算为七钱二分银,即0.72 两白银)。但是有的代书向当事人额外勒索。[35]

  
  清朝每个州县同一时期存在多少官代书呢?囿于见闻,笔者甚少见到清代中期及以前的相关文献记录。仅能据现存的州县司法档案作大致推断。如,道光六年(1826)四川省巴县正堂刘衡任内出现过的代书共有七名,相关信息如下表所示:

  

  

  
  
  
  
  
  
  
  
  
  
  
  
  
  
  
  
  
  
  
  
  
  
  
  
  
  
  
  
  
  
  
  
  
  

  
姓名

  
巴县档案号

  
档案所属时间

  
周流芳

  
6-3-13018-4

  
道光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王定邦

  
6-3-17040

  
道光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张继旭

  
6-3-13019-3

  
道光六年二月十三日

  
成之美

  
6-3-13020-2

  
道光六年二月十四日

  
严正义

  
6-3-13045-1

  
道光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曾廷椿

  
6-3-13088-18

  
道光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刘应贵

  
6-3-13017-2

  
道光六年正月二十三日

  
  上述官代书大都由刘衡录取,而非沿袭自其前任正堂王。至道光七年县正堂赵任内,巴县出现过九名官代书,其中,仅有曾廷椿、刘应贵从前任继续执业到下一任知县。[36]相关信息如下:

  

  

  
  
  
  
  
  
  
  
  
  
  
  
  
  
  
  
  
  
  
  
  
  
  
  
  
  
  
  
  
  
  
  
  
  
  
  
  
  
  
  
  
  

  
姓名

  
巴县档案号

  
档案所属时间

  
牟致和

  
6-3-16625-2

  
道光七年三月初十日

  
余昌言

  
6-3-16626-3

  
道光七年四月十三日

  
黄中理

  
6-3-16626-5

  
道光七年四月十六日

  
骆尚文

  
6-3-16628-4

  
道光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魏□辉

  
6-3-16630-1

  
道光七年七月十四日

  
张万椿

  
6-3-16631-8

  
道光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刘应贵

  
6-3-16634-5

  
道光七年七月十四日

  
曾廷椿

  
6-3-16628-8

  
道光七年又五月十二日

  
张敬修

  
6-3-16626-11

  
道光七年五月初八日



  
  另外,官代书张敬修出现在县正堂刘的前任正堂王任期,其戳记至少间断地在道光七年、十年以后的状纸中继续出现。[37]官代书牟致和也出现在县正堂刘的前任正堂王任期。[38]官代书严正义曾间断地出现于道光二十九年县正堂祥任期、咸丰六年县正堂姚任期。[39]

  
  根据光绪二十九年闰五月吴慎修等人的禀状,在当月孙必振病故之前,巴县正取代书为吴慎修、李春华、詹西垣、熊泽堂、犹明新、韩炳林、孙必振,共七名。光绪三十一年正月二十五日黄元善等人禀状也称:“正取代书原额七名。”但这个数字并非固定,如光绪三十一年五月十七日杨善文禀状称,“(巴县)考取正取代书历系十名、十二名、八名,周主荣任,原充只有六名……光绪二十四年沈主荣任,考取正取十名,副取两名……张主荣任,亦考取正取十名,副取十名。”[40]清代末期吏治废驰,巴县招考代书一事也遭搁置。如光绪三十四年三月初三日据前充代书林尚文等称,自从前任张知县招考录正副取代书二十名后,历年未再招考,只剩下五名代书。此时,知县收到许多人的禀状,强烈要求将自己招考为官代书,以免由于官代书过少而“办公不敷”、收费畸高及影响词讼。[41]以上说明,代书之名额多少由知县决定,正取代书多则十二人,少则五人;副取代书多则十名,少则两名。

  
  同治、光绪年间,台湾新竹县有代书仅四人。[42]黄岩县档案的76份诉状中,以光绪十一年(1885)的最多,计42件,约占总数的55%。这些状纸涉及包连升、严立治、童建中、方尚德、连捷升等五名官代书。42件状纸远不是黄岩县一年状纸的全部,但这些状纸在同一年由数十名当事人在十二个不同日期呈交,对统计官代书名额有一定的可靠性。据此,黄岩县当时一年的官代书或许为五名左右。清代中后期的巴县一年内官代书大致在七至九名。巴县隶属重庆府,作为首府首县,县境辽阔,是川东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中心,在当时属人口大县,诉讼繁多。[43]衙门需要更多的官代书应对诉讼业务。若依此而论,则九名大致是清代中后期全国大多数州县正式官代书名额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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