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李锴,男,江西理工大学副教授;唐翀,男,江西理工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八编
侵权责任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对他人造成损害,不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的,由与损害后果具有联系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排放量的比例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源来自于两个以上的原因的,应当由排放污染源的行为人根据排放量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中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数人虽然没有共同故意,但其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结果,具有共同因果关系,且其损害结果无法分割的,视为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人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该规定为: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第1550条 规定:“在原因竞合且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情形,由各责任人按照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杨立新)第
十条规定:“数人分别实施的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其损害结果是可分的,应当依据行为人各自行为的原因力和过错程度,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不能确定数个行为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推定各自承担相等的责任。”
【参考文献】[1]张新宝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 (M)法律出版社 2007。
[2]林高松、李适宇、江峰 河流允许排污量公平分配的多准则决策方法环境科学学报200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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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如忠, 汪家权, 钱家忠 河流允许排污量确定的未确知风险评价 武汉大学学报(工学版)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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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新宝 明俊 侵权法上的原因力理论研究 中国法学 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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