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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阶段实行刑事和解制度刍议

  

  1. 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可以在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的组织、见证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也可以在人民调解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下,或者自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2. 刑事和解协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要求,不得违反社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3. 刑事和解必须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履行前双方可以随时退出刑事和解协议。


  

  4. 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在刑事和解过程中陈述的案件事实,若本人未在其后的诉讼程序中陈述或确认,不得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5. 刑事和解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认罪并向被害人或者其亲属道歉,并对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作出赔偿,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并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6. 已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处罚。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检察机关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双方签名、盖章。对双方自行和解的,符合刑事和解有关规定的,检察人员要对协议进行审查确认。


  

  (二)对刑事和解协议的审查


  

  1. 检察机关应审查刑事和解协议是否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从提出和解申请到达成和解协议的全过程均应该是受害人、被告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任何形式的强迫、威胁、引诱进行和解的行为均不符合双方自愿原则的要求。和解协议履行前双方可以随时退出和解程序,禁止强迫、威胁或诱使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接受和解协议。因此检察机关应对刑事和解协议签定的自愿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要询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刑事和解协议是否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没有受到胁迫、蒙蔽。如果需要犯罪嫌疑人家属协助赔偿被害人损失,还要询问犯罪嫌疑人家属是否同意承担赔偿费用。只有在认为和解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才能给予确认。


  

  2. 检察机关应对和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首先,应审查刑事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刑事和解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要求,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其次,刑事和解协议的内容应该尽量涵盖所有的赔偿事宜,对于遗漏的内容应建议双方进行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再次,对于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不予确认,建议双方再次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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