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意见证据规则的功能解析
意见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指证人根据其感知或了解的案件事实作出的推断性陈述,包括普通证人的意见证言和专家证人的意见证言。按照英美法系国家的意见证据规则,专家证人的意见证言可以采纳为证据;普通证人的意见证言一般不能采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1条规定,如果证人不是作为一个专家作证,则其以意见或推理的形式表达的证言不能被采纳,除非属于下述情况:(1)合理建立在证人感知的基础之上;(2)有助于澄清该证人证言或确定争议事实。[22]简言之,普通证人一般只能向法庭陈述自己看到或者以其他方式感知到的案件事实,而不能向法庭陈述自己对案件事实的推断和看法。
美国的法律之所以禁止普通证人向法庭陈述意见是因为这些意见会干扰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会影响陪审员对证据的客观评断乃至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判断。《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咨询委员会在对这条规则的注释中用明确的语言表述了该规则的功能——“此项规则保持了传统证据法的目标,即让事实审理者来把持对事情的准确再现”。[23]
(七)证言特免权规则的功能解析
证言特免权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一项传统的证据规则。按照该规则,某人虽然了解案件事实并具备证人[24]资格,但可以依据某种特免权而拒绝提供证言或阻止他人对同一事项提供证言。美国的证言特免权可以分为两类:(1)宪法特免权;(2)非宪法特免权。宪法特免权主要指《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所规定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免权,即“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他自己的证人”。为了保证这一规则的有效实施,美国联邦法院还通过判例的形式确立了一些补充性的特免权规则,包括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不得被强迫在法庭上进行宣誓和站到证人席上的特免权,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以及民事和刑事诉讼中的非当事人证人在出庭作证时被问及具有潜在归罪性问题时拒绝回答的特免权以及要求执法人员在讯问之前必须告知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和会见律师权的“米兰达告知”规则。[25]非宪法特免权是以某种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或职业关系(如律师与当事人关系、医生与病人关系、神职人员与教徒之间关系等)为基础的免除作证的特免权。由于普通法中的证言特免权规则已经相当完备,因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仅在第501条对特免权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适用联邦法院凭理性和经验加以解释的普通法原则”。美国各州的证据法都对这类规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例如,美国《加利佛尼亚州证据法典》就专设一编(第8编)共用115条的篇幅对各种证言特免权作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