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应该如何理解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功能?也许,我们可以从华尔兹教授对该规则的解释中获得启示。华尔兹教授指出,证据的“相关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有助于认定该问题),那它就具有相关性。”[11]他还概括了关联性的检验标准:“(1)所提出的证据是用来证明什么的(问题是什么)?(2)这是本案中的实质性问题吗?(3)所提的证据对该问题有证明性(它能帮助确认该问题)吗?”[12]由此可见,关联性规则的要旨在于保证那些确实具有证明价值的材料进入司法证明程序,因此,其功能显然是服务于正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另外,由于该规则要把那些不具有实质证明价值的材料阻挡在诉讼大门之外,因此,它在防止那些材料误导事实认定者的同时,也具有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司法效率的功能。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功能解析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重要证据规则。按照该规则,如果某人的证言属于传闻证据,那么就应该排除,除非它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c款给“传闻”下的定义是:证人在审判或听证时所作的陈述以外的陈述,而且行为人提供它的目的是用作证据来证明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13]一般来说,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除本证据规则或者最高法院根据成文法授权制定的其他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传闻不可采纳。
法律为什么要求排除传闻证据?人们的常识大概也可以对这个问题作出回答,即因为传闻不可靠。华尔兹教授指出:“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则,是基于对这类证据价值的担忧。因为,(1)这类证据未经宣誓或正式确认;(2)这种证据未经询问以检验是否存在传闻的风险或危险。辩护律师被剥夺了审查庭外陈述者或行为者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是否诚实以及语言表达能力的机会,而这些方面的可靠性正是法庭上证言的可靠性所依据的因素。”[14]笔者认为,在审判活动中排除传闻证据的主要理由有以下三点:(1)传闻证据有误传的危险,其内容的真实性值得怀疑;(2)由于对方当事人或其律师无法在法庭上对传闻证据的来源进行直接的质证,因此,既无法保障证据的可靠性也无法保障审判的公正性;(3)如果可以采纳传闻证据,那么审判者将不得不面对大量既不可靠、价值也不高的证据,势必造成诉讼时间的拖延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由此可见,传闻证据规则的首要功能是保证法庭所采证言的可靠性,从而保证案件事实认定的正确性,但同时也兼顾了保障司法公正、保障人权、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司法效率的价值考量。
(三)最佳证据规则的功能解析
最佳证据规则要求书证的提供者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影印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的理由加以说明。这一规则明确规定原始文字材料优先于它的复制品或者根据回忆所作的口头陈述。《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02条规定:“除本证据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为证明文书、录音或照片的内容,应要求提供文书、录音或照片的原件。”[15]第1003条又规定:“复制件在与原件同等程度上具有可采性,但下列情况除外:(1)对原件的真实性发生了真正的怀疑;或者(2)在具体情形下许可采纳复制件替代原件将导致不公平。”[16]《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咨询委员会在对这条规则所作的注释中提出:“如果所关注的唯一问题是正确地确切地将文字或其他内容提交到法庭面前,那么只要复本是使用确保准确性与真实性的方法制作的,该复本就可以起到与原件同等的作用……因此,如果对于原件的真实性不存在真正的争议,并且没有其他理由要求提供原件,则根据此项规则可采纳复制件。”[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