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0年12月26日,法国国会中的资产阶级代表杜波尔向宪法会议提出了一项改革草案。杜波尔在改革草案中指出,按照法定证据制度进行判决是荒谬的,对被告人和社会都是有害的;只有在审判中给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的权力,才能保证法官尽最大可能去查明案件事实,从而作出正确的判决。1791年1月18日,法国宪法会议通过了杜波尔提出的议案,并于同年9月29日颁布法令,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所谓“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的价值或证明力不再由法律事先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法官和陪审员在审判中可以运用自己具有的“人类普遍认知能力”来自由评断具体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这种制度具有灵活性和适应个案情况的优点,可以更好地保证司法人员在具体案件中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7]
法定证据制度是以具体明确的证据规则为基础的,而极端的自由心证制度是没有证据规则的。从这种意义上讲,在自由心证制度下根本就没有证据法。然而,在证据规则从无到有又从有到无的演变过程中,我们依然可以看到证据法功能的基本脉络,那就是要努力保证司法裁判中认定案件事实的准确性。
通过上述历史考察可以发现,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据法基本上都是在围绕查明事实真相这个中心发展的。因此,我们可以说,保证司法人员准确地认定案件争议事实是证据法的基本功能。同时,我们也看到,有些证据规则不仅仅是甚至不是服务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之需要的。为了更加全面地认识证据法的功能,我们还可以对具体的证据规则进行功能分析。由于美国的证据规则比较完备也比较有代表性,因此,笔者将以其为主要对象进行考察。
二、规则的解析——证据法的多元功能
在分析证据法的功能时,考察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是很有必要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2条规定:“解释本证据规则应注意到确保执法的公正,消除不合理的费用与拖延,促进证据法的成长与发展,以实现确定事实真相,公正处理诉讼。”[8]《美国1999年统一证据规则》第102条c款“宗旨和解释”也规定:“解释本证据规则必须要确保公正,消除不合理费用与拖延,促进证据法的成长与发展,以期最终能够确定真相,公正裁决争议。”[9]此外,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第2条和《新泽西州证据规则》第5条中也有类似的规定。透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由立法宗旨所体现出来的证据法功能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事实真相;(2)确保司法公正;(3)降低诉讼成本;(4)提高司法效率。下面,笔者就以此为基本思路对美国的主要证据规则进行解析。
(一)关联性规则的功能解析
所谓证据的关联性,亦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具有某种关联或联系,而且这种关联或联系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依据。所谓证据的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诉讼中待证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才可以采纳,一切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均不予采纳。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规定:“‘有关联性证据’指具有下述盖然性的证据,即:任何一项对诉讼裁判结案有影响的事实的存在,若有此证据将比缺乏此证据是更为可能或更无可能。”其第402条紧接着规定:“除美国宪法、国会立法、本证据规则或者最高法院根据成文法授权制定的其他规则另有规定外,所有有关联性证据均可采纳。无关联性的证据不可采纳。”[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