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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功能之探讨(上)

证据法功能之探讨(上)


何家弘


【摘要】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可以发现: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据法基本上都是围绕查明事实真相这个中心发展的。因此,保证司法人员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是证据法的基本功能。通过对证据规则的解析可以发现证据法的功能具有多元性:保证查明事实真相、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规范侦查行为等,而其中居于首位的功能还是保证查明事实真相。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证据法的功能已经从认识论的范畴扩展到了价值论的范畴。
【关键词】证据法功能;案件事实;认识论;价值论
【全文】
  

  人类社会在司法活动中为什么需要证据法?这似乎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人们在司法活动中经常使用证据,于是就需要规范,因而也就有了证据法。然而,这似乎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人们需要用证据法规范谁、规范什么、为什么要规范、如何规范?要具体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对证据法的功能进行全面的分析。功能,是指功效和效能。[1]那么,证据法具有或者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功效和效能?笔者查阅了祖国大陆这些年来出版的证据法学或证据学教材,发现其一般都没有明确论述证据法的功能,但多数教材却会阐述证据的功能[2]或证据的意义。[3]只有江伟教授在其主编的教材中指出:“证据法旨在为法院的裁判提供事实基础,同时也具有保障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及限制法官恣意等功能。”[4]笔者认为,证据法是由人们制定出来的多种证据规则所组成的,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制定出来的证据规则可能具有不同的内容,而不同的证据规则也可能具有不同的功能。但是,司法证明活动终究有其内在的要求与客观的规律,因此,就整体而言,证据法应该具有基本的和相对稳定的功能。在本文中,笔者将主要从历史考察和规则解析两个方面来探讨证据法的功能。


  

  一、历史的考察——证据法的基本功能


  

  证据法,或称司法证明的法律规则,是从无到有、随着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才产生和丰富起来的。人类最初在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纠纷或处理案件的时候并没有什么证据法,只能由裁判者——一般为部落或氏族的酋长或长老——根据自己的经验和良知来评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的陈述——并对有争议的事实作出裁判。后来,一些国家或地区开始采用各种形式的“神明裁判”,如水审法、火审法等,于是就出现了裁判的规则。诚然,这些规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证据规则,而且在今天看来也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但是,当时制定这些规则的人显然以为这些规则可以帮助裁判官判断事实真相。在“神明裁判”退出历史舞台之后,司法官员便只能依靠自己来认定争议事实,而证据的作用则变得越来越重要,于是就产生了运用法律来规范司法证明活动的需求。不过,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证据法的产生有着不同的经历,证据规则也有着不同的内容。下面,笔者将对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中最具代表性的国家——英国与法国——的证据法功能作一番历史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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