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上述情况,这3个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而是各个被告人分别实施的各自独立的犯罪,因此,应分案审理,不宜并案审理。
点评:严格说,这个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但这丝毫无损其超级悬疑指数和娱乐指数(本人在此绝无对受害者的调侃之意,只是此事太过蹊跷和匪夷所思)。
首先,案件事实为“一被害人在同一个晚上分别被3个互不通谋的犯罪分子在不同地点和时间实施了强奸,而且公安机关还同时侦破”。我们试着进行情景再现。A女在某晚被B男强奸,她精神恍惚、郁闷地往家里走或漫无目的溜达而且没有报案,当然也有可能前往报案的途中,那时毕竟没有手机。这时C男发现了A女,淫心大动,于是实施了强奸行为。此时A女更加恍惚和郁闷,继续进行着位移活动,也有可能继续着报案之途。后来,D男又发现了A女,又一次实施了强奸。最后,她报案了,而公安局还恰巧同时侦破。而这3个人事前互不通谋,是否认识不清楚。
作为A女,其悲惨至极的遭遇属于绝对的超低概率事件,A女如果当时买彩票,肯定能中大奖,可以1990年我国还没有博采业。想来想去也没有什么合理的解释。说是轮奸吧,三个人本来互相通谋但故意予以否认,这是可能的,但为什么要在不同的地点呢?他们不嫌麻烦吗?还有一种可能,就是A女是精神病人,被强奸后赤身行走,又勾起了另外二人的淫欲。但问题是如何报案的呢。唯一的解释就是A女的家人报案,可A女既然精神有问题,公安局怎么就同时抓住这“互不通谋”的三人的呢?总之,我是没法自圆其说,只能归结为:要么是A女太倒霉了,要么是公安局抓错人了。如果有机会,本人一定要到广东高院将案卷借来一阅,以解我世纪谜团。
其次,如果真的是“3个互不通谋的犯罪分子在不同地点和时间实施了强奸”,那么这当然属于三个案子了,道理很简单,三个人是出于分别的故意实施的犯罪,显然不属于共犯。那时我国79《
刑法》还在实施,解决这个问题是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的。检察院作为一个案件起诉就已经很莫名其妙了,广东高院竟然还荒唐地向最高请示,我们的检察官和法官们整天都在琢磨什么呢。对一系列的荒谬行径,我确实快不知道说啥了。
以上是本人挑选的部分鲜活例子,这些搞笑加无厘头的文字,如果您感兴趣,可以说是俯拾皆是。您也可以继续从No.6写到No.N。面对这些文字,当我们与后代甚至是后代的后代讲故事的时候,至少还可以告诉他们:你们的父、祖辈生活的时代不仅仅有专制和压迫,还有高级的幽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