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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的失落与复活

  
  点评:刑法说得已经不能再清楚了,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第一款),战时犯此罪的属于加重情节(第二款)。那么,非战时犯此罪的,当然按照第一款处理了。这个连小学生这样的无行为能力人都不会有错误理解的问题,竟然难倒了我们战无不胜、武运长久的PLA,而且还有闲暇在准备50周年阅兵大庆的紧张时候,向两高请示什么“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更为夸张的是,两高还“经研究”,估计是审委会集体讨论过的,最后解答了这个本应该“贴两耳刮子打回去”的弱智问题。

  
  
  娱乐指数:★★★☆☆

  
  那些非量贩式的歌舞厅里面到底啥样,其实不用我多说,那里面如果不藏污纳垢,估计去的人至少得少三分之二,咱们“保八”的任务岂不难以完成。不过如果万一有没去过的先生,公安部的规定绝对可以作为路线图,试看:

  
  “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

  
  “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

  
  “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的装置”。

  
  “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禁止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

  
  点评:这些规定如果全部遵守,包间内基本就跟候车室区别不大了。其实在我看来,这些规定制定出来就是供经营者逐条详细违反之用的。您只要把所有的“不得”换成“应该”,就基本是娱乐场所的现状。仅仅从这些规定本身看,我敢保证,起草者对于违反规定的娱乐场所绝对没少去,否则不会写得这么细致入微和引人遐想,连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这些东西都洞若观火。以致使得这部法规通篇都飘散着荷尔蒙的气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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