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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的失落与复活

  
  娱乐指数:★☆☆☆☆

  
  《物权法》第49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点评:这条基本会被人忽略不看,但如果您仔细琢磨一下呢?这个类似于绕口令的规定逻辑相当幽默。这句话有两个分句,前一分句是前提,后一分句是结论。但是似乎前一分句的前提明显已包括结论了。可不是吗,既然法律都规定了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您后边又加一句“属于国家所有”,这有啥必要呢。

  
  我认为,该条真正要说的是:凡是野生的,国家想要,就是国家所有。国家不想要的,就爱谁谁。国家想要野狗狗,就要野狗狗,想要野虎虎,就要野虎虎,想要野狼狼,就要野狼狼。

  
  遗憾的是,《物权法》颁行以来,野生动物,尤其是诸如黑熊、大象啥的半夜三更偷食村民粮食,或者袭击人类,还没有国家赔偿损失的案例出现。因为涉及到赔偿的时候,国家说了:伤害您的不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所以,您自认倒霉吧。

  
  NO.2 关于刑法逃离部队罪的司法解释

  
  娱乐指数:★★☆☆☆

  
  《刑法》第435条规定: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PLA军事法院1999年向两高请示:《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两高收悉后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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