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醉酒人须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本法第23条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没有过错的,也要“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而对于“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管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劳务派遣工的侵权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法第34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明确了劳动派遣工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而对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本法第35条进一步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人肉搜索等行为可能构成侵权。本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相对全面的规制,第一款明确指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为规制目前网络流行的“人肉搜索”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人肉搜索侵害了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被搜索人即可根据该条主张赔偿。另外,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的举证义务有不同。本法第38、39、40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是否承担责任的举证义务进行了区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教育机构只有在证明了自己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才不承担责任;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只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明了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教育机构才承担责任。但须注意的是,如果是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由具体的侵权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具体侵权责任情形
本法第五章至第11章列举了七种侵权责任类型,具体包括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和物件损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