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同命同价”。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不考虑城乡间的差异,这是法律对“同命同价”认可和倡导;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前提是可以,而非应当、必然,这说明只是有限的同命同价。
2、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只有达到“严重精神损害”时,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被侵权人可向受益人要求补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当被侵权人无法获得救济时,从立法上将“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进行了明确,以尽力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出现,但前提是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并且被侵权人请求补偿。
(三)明确免责减责情形 责任主体特殊规定
侵权责任法将侵权责任免责减责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本法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因正当防卫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对日常生活常见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进行了细化:
(1)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先以本人财产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赔偿费用,对于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