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社群主义”对当代自由主义论辩的批判,一方面帮助我们揭示了当代自由主义的共同理论预设,然而另一方面也透过它的批判本身而凸显出了它的批判论式与某些为人们久已熟悉的对自由主义的早期批判论式之间的相似性。众所周知,一些早期论者也曾对自由主义所主张的政治秩序观大加批判,并主张个人的利益与政治共同体之间的紧密和谐,进而试图用这种具有较高一致性的社会秩序之“群体”理想替代那种个人自由主义所倡导的多元且世俗的个人主义观念。正是在这种“群体”观念的支配下,卢梭对霍布斯所谓自然状态中的人的观念进行了批判,黑格尔对康德有关人之自主性的理想进行了批判,而马克思则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批判。仅就这个意义而言,自由主义的当代批判论式,尽管矛头所指乃是较为晚出的罗尔斯和诺齐克等人的自由主义哲学,但是在某种意义上也只是对早期自由主义的批判者的一种重复,或者说是对那种源出于卢梭、黑格尔和马克思的社会思想传统的一种变异性延续,当然,Amy Gutmann 的观点更为准确地分梳了这些批判观点的理论渊源脉络,“像本世纪 60 年代的批判这者一样,80 年代的那些批判者也指责自由主义,因为它是一种错误的且不可挽救的个人主义。但是,这一新的批判浪潮并不只是对旧的批判的重复。早些时候的批判者为马克思所激励,而当下的批判者则为亚里斯多德和黑格尔所激励”。对于这种一浪复一浪的批判思潮,C · Larmore 作出了极为严厉的批评,他甚至指出:“这种反自由主义思想的模式的反复重现和陈腐,正表现出了它的贫困。”
当然,如果我们把社群主义者以及其他论者对自由主义的批判置于他们与当代自由主义者的论争中加以理解,那么我们可以说 Larmore 的上述说法并不完全公平;的确,罗尔斯和德沃金等自由主义者也对这些批判作出了积极的回应,但是不争的事实是,在捍卫自由主义和对自由主义做理论阐释的过程中,当代自由主义者并没有也不可能对这些批判做出根本的回答,这是因为他们依据对人性和社会性质的虚构性解释而建构起来的善的社会模式,依旧无力结解释人类是如何型构各种社会秩序的;即使是哈耶克以为与其只具有用词差异而无实质性差异的罗尔斯,实际上亦只解释了一种无知之幕下的自由状态中的社会正义原则,而未能在特定的人性和社会性质的前提下对这些社会正义原则在某种社会秩序中能否被证明为可行的问题做出解释。
(而哈耶克通过主张一种“真正的自由的个人主义”,反对“伪个人主义”回答了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