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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一根救命的稻草?

  

  在我国,主张通过违宪审查来保障权利的观点,都立基于一些严重侵犯权利的情形,人们希望通过违宪审查来唤起对基本权利的尊重,而不是对权利的边界做技术性界定。不难理解,这与西方违宪审查在保障权利中的作用是大相径庭的。权利保障更应诉诸于政治渠道,而不是寄望于喜欢吹毛求疵的违宪审查。“权利的缺失和权力的滥用根本在于民主的缺失。没有民主,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35]如果有更多的民意约束,公共机构将更少地侵害个人权利。


  

  五、违宪审查:有总比没有好?


  

  以上的讨论说明,违宪审查实为民主制度运行的自然后果。本文怀疑违宪审查在中国的意义,不是因为这一制度“和我国现行宪法存在着根本矛盾”[36],而是西方国家采行该项制度的那些主要理由,在我国既不充分也无必要。即使是我们最为期待的权利保障功能,违宪审查也不是首要选择。那么,为什么我们还对违宪审查情有独钟?其原因在于,相比于用政治渠道来解决权利保障问题,违宪审查话语不仅在学术上大有空间,而且在政治上更加安全,因为它是整个国家“法治”话语和实践的标准内容。当然,我们相信这种受到挤压后形成的“路径依赖”是无意识的或者善意的。


  

  的确,当一种方式很困难的时候,采取替代性措施自然是明智之举,如果不能诉诸于民意约束,违宪审查的价值就会凸现出来。为一个瘦骨嶙峋的人准备减肥药,似乎没有什么不好,期待他也有胖起来的那一天总该可以吧。有违宪审查比没有好吗?不一定。沉溺于违宪审查,把人们的注意力从促进公众政治参与上不恰当地转移开来,并悄然影响着具体学术问题的研究路径,事实上,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产生了“禁区”变“误区”的事态[37]。这一诉求表现出的对民意约束渠道的忽视和对“唯法治主义”的依赖,已经在相关研究领域表现出来。


  

  在宪法学领域,崇尚议会至上的威斯敏斯特模式,本来是同注重司法审查的美国模式同样有效的立宪设计,但它在我国声誉不佳。质疑“议会至上”模式,将其同法国大革命的专制传统联系起来,似乎已经成为一股学术时尚。它正削弱着同样立基于“议会至上”理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品质,鼓励着社会放弃通过政治渠道改善权利状况的努力。对法律渠道的过度期望,不是激励公众去推进人大制度的实践,而是促使人们通过挑战这一制度的技术性缺陷(代表人数众多、专业化不足、兼职、任期太长、非直接选举等问题)来瓦解它内在的民主价值。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图景是,追求完美法律形式的知识冲动已经凌驾于谋求现实政治有效性的需要之上。


  

  在常被称为“小宪法”的行政法领域,以司法审查诉求为表现的诉讼主义导向一统天下。“加强对行政的监督是战后各国行政法的共同话题……司法监督仍然是最重要的监督力量”[38]“对权力的控制和驾驭只能依靠法律的力量和权威,司法校正和违宪审查最集中地表现了法治对权力控制的能量,通过这种操作达到法治当初设定的理想目标”[39]。一个明显的学术努力是,面对公共权力的腐败,社会不再诉诸于通过选举约束和表达自由,[40]原因在于,这一诉求在政治上是不安全的。一个值得思考的例子是,尽管我国并没有行政法治传统,而且执政党明确回避通过行政法来体现“分权制衡”思想,我们还是在1989年就实施了《行政诉讼法》,早于同为亚洲国家的日本和韩国这两个法治国家。[41]这一情况不是偶然的,它既是一个了不起的法治成就,也是由于缺少对政府的制度性民意监控而被迫诉诸司法方式的无奈选择。


  

  一个医生如总想着防止可能发生的诉讼,就很难充分依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对病情做出诊断。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亦有同样的后果。诉讼导向在将司法特有的“同类案件同样处理”标准加于行政过程的同时,也削弱了行政行为讲求效率和个案处置的特征。这可以视为当前“唯法治主义”的一个缩影。扩展来看,对法律渠道的强烈依赖,加重了司法部门的负荷,各级法院和尚未建立的违宪审查机关,已经承载了太多的期待:既要保障民权,又要反腐倡廉,既要化解基层矛盾以维护社会和谐,又要“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所有这些期待,都使司法独立之路更加步履维艰,司法过程本来的隔离、中性化和冷却功能,反而在强烈的社会性诉求中被悄然消解了。而没有了司法的独立,违宪审查必将面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困境。


  

  我们在强化民主监控和推进法治两条线上同时作战吗?没有。[42]在众所周知的学术研究环境的围追堵截之下,我们面对的是反民主思潮的泛滥。在还没有享受到民主的好处时,我们已太早地陷入了“民主的迷思”、对“多数的暴政”的恐惧和对“反多数难题”的不安。在民族复兴的热望之下,我们越来越多地热衷于施密特式的“国家主义”,忘记了那些采行违宪审查的国家其实也坚信个人自由与公共权威可以并行不悖。说到底,我们在理论上正从事着具有高度选择性的事业——既想获得宪政民主的好处,又不愿承受它给我们带来的阵痛。经济繁荣遮蔽了公民异议,法治话语压倒了强化民意的呼声。在实践中,我们专注于基层选举制度中的矛盾和问题,坦然接受着对它的挑战和质疑,这更使得强化民意约束之路愈加艰难。可以说,正是由于政治渠道的堵塞,学者们才无意识地转而寄望于借助违宪审查,不厌其烦地推崇以法治促进民主的狭隘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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