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不管这种权力是掌握在享有特权的少数人手中,还是掌握在多数人的手里。这是宪政主义建立有限政府的基本主张。所谓宪政主义的精髓在于: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权力限制是基本手段,法治是根本保障。宪政民主制度就是以宪政主义的精髓为根本的民主制度。宪政民主制度是宪政原则同民主原则的结合,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国家既是民主的国家、多数的国家,也是法治的国家、宪政的国家。宪政民主既承认民主的重要地位,也对绝对民主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因为,原本绝对民主意味着多数人在一国中享有最高的权力,不受任何外在力量的限制。甚至民主国家的多数人可以主张剥夺处于少数地位人的生命,或限制某些少数族群的自由权利,这都是为绝对民主理论所容忍的。可是,宪政主义所确立的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意味着每个人都拥有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因此,即使是多数人的决定也不能任意剥夺他人的基本权利。正如汉密尔顿所言:“给多数授予全权,他们就会压迫少数;给少数授予全权,他们就会压迫多数。”宪政民主制度秉承权力限制的精神,既不将权力交给多数更不将权力交给少数,而强调权力的平衡制约以实现保护基本人权的终极目的。
3、评价
民主制度意味着公民根据多数统治原则自由做出政治决策,但多数统治绝不是民主。诚如有智识的学者所言:“民主是一种社会计算,如少数服从多数便是一个计算规则:但是要在计算过程中遵循既定的原则并保障个人权利,不至于出现‘多数暴政’、‘群众专制’或以整体利益剥夺个人利益那样的情形,就必须遵循比较明确的、一般的、客观的、尤其是载有个人权利条款的法律规则。在此意义上,没有法治或许可以有民主,但没有法治的民主不仅是残缺的,而且相当危险。”这样,宪政主义的法治原则克服了多数统治的随意性,将权力的运作纳入具有明确性、一般性、客观性的法律轨道;宪政主义的人民主权原则保证少数服从多数的意志;宪政主义的根本人权原则彰显多数人对少数人权利的尊重。可见,宪政民主是对绝对民主的一种扬弃但肯定不是绝然否定。如此,在宪政民主的制度框架之内有效地维护了多数人与少数人权利冲突平衡的张力,既实现了多数的统治,也维护了少数的权利。
四、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及其机制
少数人权利保护的具体机制应该以罗尔斯的“利于最少受惠者”思想为理论基础,必须建立在宪政民主的宏观政治体制之上,秉持“服从多数,尊重少数”的原则。具体而言:
第一,在国家立法层面,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得任意歧视、剥夺少数人基本权利,对于遭受不公平偏见、歧视、对待,甚至权利被无理剥夺,在各相关领域处于长期的从属地位的少数人,应该给予立法上的合理的特殊照顾。立法机关依据公益不得不制定限制少数人权利的法律时,该被限制的权利应该是可被限制的,且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即应确立所谓的“无正当补偿便不能剥夺”(no expro-priation without compensation)的原则。立法机关的席位应该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的开放,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某些少数群体保留一定数量的席位,使其代表有阐述其利益的机会。不易或不可能成为多数的永久少数(如种族或民族少数),其存在、地位、活动及代表权,应该平等对待,或特予保障。不能以多数决定而加以压制、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