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彰显了对处于长期的从属地位的少数民族、异教徒、难民、同性恋者等“最少受惠者”的人文主义的同情、偏爱。在处理少数人与多数人权利冲突的问题上,罗尔斯强调对于少数人不仅应当在形式上给予平等的对待和机会,而且还必须通过国家或社会给予其特殊的保护或优待,使得他们有更多的机会参与社会合作、分享社会进步成果,实现真正的公平竞争。这对于改善少数人长期受歧视、遭掠夺,甚至被剥夺基本权利的状态是大有裨益的,但这样是否会造成对大多数人的“反向歧视”呢?是否意味着少数人的权利优先于多数人的权利呢?显然在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同时必须尊重多数人的权利,因保护少数人而忽视甚至践踏多数人权利是一种得不偿失的历史倒退,我们必须在少数人权利与多数人权利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必须保证对少数人权利的特殊照顾应被框定在公平、有利于改善其不利现状的范围之内。试想,如若没有多数人的支持,保护少数人权利岂不真的成了一句空话?
(三)少数人与多数人之间权利整合的不同制度架构及其评价
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解决和取舍少数人与多数人之间权利的冲突问题,往往倾向于诉诸民主的方式,即按照多数人的意志来决定两者之间权利的冲突。然而根据宪政主义有限政府的原则,任何权力都是应该受到必要限制的,这是否意味着多数人的意志也应该有所限制呢?在少数人与多数人之间权利整合的问题上究竟是采用绝对的“多数决”民主还是有限制的宪政民主呢?这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
1、绝对民主制度
在当今世界,民主制度被认为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和发展的标志,民主制度意味着对封建特权阶级的绝然否定。然而人们对于究竟什么是民主往往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实对民主最为简单和质朴的一种理解就是所谓的“多数人之统治”(the ruleby the many)或“平民的统治”(rule by the people),这样就衍生出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民主政治是国家当中多数人来统治的状态;其二,民主政治所遵循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决议。启蒙思想家卢梭和洛克等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认为:“当每个人和其他人同意建立由一个政府统辖的国家的时候,她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负有服从大多数的决定和取决于大多数的义务”,“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人的”。这种对民主的理解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但这种对民主过于简单的理解,所形成的是一种绝对的民主制度,抑或称之为集权民主制度。这种绝对民主(集权民主)在特定的场域中将多数人的权威无限扩张,将多数人的意 志无限制的强化甚至神化,使得多数人的利益积聚膨胀。
2、宪政民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