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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数人的权利

  

  其三,少数人权利与多数人幸福的相关性。少数人范畴的相对性及流变性,使得一个主体究竟是属于多数还是归于少数,究竟何时处于多数、何时处于少数,究竟何地处于多数、何地处于少数的回答变得扑朔迷离。多数人与少数人是相互转化的,谁都不能保证自己永远属于大多数。同一个人也并不一辈子全是占据多数或优势,他(她)也有作为少数的时候。因此,如果对多数人肆意侵犯少数人权利的暴政熟视无睹或者怀着侥幸心理的话,最终可能导致自己的权利包括生命的毁灭。诚如,美国波士顿犹太人大屠杀纪念碑上马丁·尼莫拉牧师一段闻名于世的话,“他们先是来抓共产党,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他们接着来抓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他们又来抓工会会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会员。他们再来抓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他们最后来抓我,这时已没有人还被留着给我说话了。”可见。对他人权利的尊重,特别是对处于少数的弱势人权利的尊重,其实就是对自己本身的尊重,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其实就是对自己权利及整个人类权利的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与多数人的幸福紧密相关,少数人利益与多数人利益之间难免存在冲突,但只要处理得当,保护少数人的利益不仅不会伤害多数人的利益,而且会增进多数人的利益。


  

  三、少数人与多数人之间权利的冲突


  

  笔者在上文中论述了少数人权利在应然层面的正当性,但在实然层面,当少数人权利与多数人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和取舍这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在理论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其中,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派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理论,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提出了“利于最少受惠者”理论。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对于如何解决和取舍少数人与多数人之间权利的冲突问题,往往倾向于诉诸民主的方式,即按照多数人的意志来决定两者之间权利的冲突。但可以想像,若仅仅简单的选择“多数决”的方式对其进行解决,则难免出现所谓“多数人暴政”的问题,法西斯对犹太人的屠杀不是很好地证明了“多数人暴政”对少数人权利肆意践踏的悲剧吗?那么,是否应该否定“多数决”的民主制度来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如若真的是这样,则是人类几千年来对特权专制制度胜利的倒退。诚如马里旦所言:“民主在一条脆弱的船上载着人类尘世的希望,或者不妨说是生物的希望。当然,船是脆弱的,我们一定要原谅民主制度的偶然的弱点和缺陷。”那么,如何选择一种恰当的理论来指导、完善民主制度,使得其既不用彻底否定自身,更能避免多数人的暴政,保障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呢?


  

  (一)权利冲突的不可避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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