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英国学者西格勒是少数人权利研究专家,他认为少数人是数量上具有一定规模,在肤色、宗教、语言、种族、文化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特征,由于受到偏见、歧视或权利被剥夺,在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中长期居于从属地位,国家应当给予积极援助的群体。
(3)《欧洲保障少数人权利公约》中将少数人概念表述为:在数量上居于少数,在人种、宗教或语言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含有维护他们文化、传统、宗教或语言倾向的国民。
可见,上述对于“少数人”概念的解释,都试图为少数人的内涵设定一些标准,这些标准包括:一定的数量标准、一定的特性标准、特定的社会地位标准、特定的主观要素标准。就数量标准而言,少数人是指在与相关的对象进行比较时,数量上处于劣势;就特性标准而言,少数人是指在种族、宗教、文化、语言、肤色、政见等方面具有不同于上述相关多数的特性;就社会地位标准而言,少数人是指因相关数量上的劣势及不同于相关多数的特性,而遭到不公平的偏见、歧视、待遇甚至权利剥夺,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处于该相关多数的从属地位。就特定的主观标准而言,少数人是以一种文化认同为前提而存在的群体,其群体成员希望继续作为一个具有特性的群体而不被同化为其他社群。可是,“少数人”范围的界定具有相对性、复杂性及多样性的特征,这就使得我们在理解和使用“少数人”概念时必须保持一种开放的胸襟,即少数人不能仅仅以数量作为判断标准,正是因为:一方面,设置一个数量比例标准是很困难的;另一方面,少数人群体数量的流变性也可能使得昨日的多数成为今日的少数。所以。数量标准不能绝对化;同时,少数人的特性标准不能将仅仅少数人的特性局限为种族、宗教、文化、语言、肤色、政见等要素,可以预料的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少数人群体的特性标准将会日益扩大。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以为,“少数人”是指在数量上有一定的规模,在种族、宗教和文化语言及价值取向等特性方面不同于数量上相关的多数人,并且有保留这种种族、宗教和文化语言及价值取向等特性的诉求,在社会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领域遭受不公平偏见、歧视、对待,甚至权利被无理剥夺,在各相关领域处于长期的从属地位。
2、“少数人”与少数民族、弱势群体等概念的辨析
长期以来,我国学者往往将“少数人”概念与少数民族概念相混淆,但应当肯定的是,“少数人”与少数民族不是同一个概念。从定义少数人所必不可少的几个标准来看,少数人应具备数量标准、特性标准和特定的社会地位标准。其特性标准则涵盖了种族、宗教、文化、语言、肤色、政见等方面,而不仅是指民族特性。这就意味着少数人群体除了民族上的少数人,它还包括宗教、文化、语言、肤色、政见等相关方面的少数人。应该明确的是,少数人与少数民族二者之间的内涵和外延都是不能相互涵盖的,他们之间存在交集,但这种交集也是时刻变动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