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管理经济制度创新
1.强化经济手段的运用,加强经济手段使用的广度和深度。我国的环境管理政策是在计划经济背景下产生的,主要以行政管制为主,经济手段地位薄弱,因此,无论从制度设计的理念还是制度本身,体现的都是“环保靠政府”的管理模式。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和完善,单纯依赖行政规制手段,依靠政府管理,会造成行政成本高等后果,难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因此,我国的环境政策必须从以规制为主向规制与经济手段并存的方向发展。和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经济手段应用范围较窄,手段较为单一。如押金退款制度,在部分西方国家作为一种污染控制手段应用较为广泛,但我国环境保护法领域目前还没有建立该制度,在理论研究中也较少涉及。即使是已有的经济手段,在使用过程中因为缺乏必要的条件也存在很多问题。经济激励手段的有效实现还要依赖于一些重要的条件,如不受干扰的市场竞争的存在、灵敏的表明稀缺的价格信息、安全可转让的产权等,以及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来为使用经济手段提供法律权威。同时还要求政府行为的合理化,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政策来引导、规范各种经济主体的行为和市场运行。
2.完善环境税费制度。我国的环境税收和环境收费制度起步较晚,目前还很不成熟,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完善的环境保护税费体系。环境税收和环境收费覆盖面小,征收范围过窄。我国目前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只是有一些税种和环境相关对环境保护有影响,如资源税、消费税等。但这些税种在设计时并非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而设立和征收,因此其环境功能并不突出。我国目前没有排污税,而是实行排污收费制度,一方面促进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和治理污染,另一方面为污染控制筹集大量资金。但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大量问题,如收费过低、征收面不广,排污费的使用和管理不规范等。因此,应对排污收费的各种弊端进行改革完善,提高排污收费标准,规范排污费的使用与管理,加大排污费征收的广度和力度,使每一个企业都要为取得排污权而付费,从而激励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削减污染物的排放。
3.发展排污权交易制度。目前,我国部分城市已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经验,但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上看仍存在许多不足。排污权交易的顺利实施有赖于成熟的市场体制和完备的法制保障。我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市场机制并不健全,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机制作用形成,大部分交易仍在政府干预下进行,并没有建立一个真正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在市场体制尚未完善的条件下实施排污权交易,对环境容量资源的配置必然不能达到最优。因此,要尊重市场规律,建立规范的市场环境,完善市场交易规则,政府仅提供合理的干预,对交易进行严密的监管。此外,成熟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应具有完善的法制条件予以保障,目前我国仅有排污权交易的几部地方立法,国家一级的立法尚属空白。《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中虽有关于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规定,但规定较为零散、不够具体全面,缺乏相关的配套法规、规章。只有完善排污权交易立法,使排污权交易有法可依,才能为排污权交易创造良好的法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