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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辩护词——非委托

  
  我看到了狱中的“李庄”在频频向我招手。

  
  不过最终我没有成为李庄,原因在于:第一,我没有收150万元律师费——实际未收1分钱,不至于被某些人眼红叫骂;第二,此地不是重庆——本地公检法并未将我视为障碍,可免“眼中钉”危险;第三,此被告人不是龚钢模——他虽面对死刑也未举报我以求立功免死,使我未遭被咬一口的命运;第四,此翻供起不到减轻刑罚的作用——被害人的反抗不能成为其杀害被害人的理由,因此我也不可能将此翻供作为辩护根据。于是,我得以逃脱了“李庄”的下场。

  
  虽然如此,我仍然脊背发凉,因为我的头上高悬着306条的利剑。

  
  十三、306条不除,律师的诉讼权利不保,诉讼对手查办律师的机制不变,则刑辩律师只有两个归宿:“骗子”或“李庄”

  
  《刑法》306条是为律师专设的罪名。

  
  虽然刑诉法已将律师的取证权剥夺到了几近于零因而难于伪造证据的地步,而公检法享有强大的取证权因而更易于伪造证据,但306条仍然只为律师专设了“伪造证据”的罪名,公检法则无此“专设”待遇。

  
  虽然律师由于只能复制证据因而绝少可能毁灭证据,而公检法掌控着全部证据因而具有更多毁灭证据的便利,但306条仍然只为律师专设了“毁灭证据”的罪名,公检法则无此“专设”待遇。

  
  虽然律师并无权力因而影响证人的能力极其有限,而公检法甚至可以随意抓捕辩方证人因而具有更大的妨害作证的可能,但306条仍然只为律师专设了“妨害作证”的罪名,公检法则无此“专设”待遇。

  
  刑法306条真是对律师情有独钟。

  
  刑法306条是一条公正的法律条款吗?

  
  对此,李庄案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注脚:公检机关制造了伪证,而没有制造任何证据的李庄反倒被控犯了“伪造证据罪”;公检法将辩方申请出庭的证人抓捕入狱严重妨害作证,而没有接触任何证人的李庄反倒被控犯有“妨害作证罪”,黑白显然完全颠倒。

  
  现在在刑事案件中起重要作用的是公安机关,检察院的作用很小,法院的作用几近于无,几乎都是根据公安机关侦查结果判决,律师则更难对刑事案件形成影响。所谓“公安机关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律师是要饭的”即源于此。

  
  在这种情况下,刑辩律师只有两个归宿:当骗子或当“李庄”。如为明哲保身敷衍办案甚至充当“第二公诉人”,收了当事人的钱却根本不能办事,你律师不是骗子是什么?要想认真办案对公检法横挑鼻子竖挑眼吗,“李庄”的结局则必定蛰伏在你的前路上。

  
  任何一个身陷囹圄的被告人都是在孤独地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机关,如果遇到被滥用的公权力,唯一能够为其提供帮助的法律专业人员只有律师。当律师的权利被剥夺的时候,也就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剥夺的时候,同样也是冤假错案可能发生的时候。佘祥林、杜培武、聂树斌……等等因刑讯逼供导致的许多冤案,则是一个个悲惨的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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