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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辩护词——非委托

  
  九、根据“行为犯”的法学原理,李庄未实施任何“伪造证据和妨害作证”的犯罪行为,依法无罪:

  
  本案罪名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存在不同理解。本人认为:伪造证据和妨害作证罪应为“行为犯”。依照行为犯定理,李庄完全无罪。

  
  进行区分的关键在于确定本罪的“犯罪行为”是什么,“犯罪结果”是什么。众所周知:伪造证据行为就是“制造虚假证据”,妨害作证行为就是“采用威胁利诱手段对证人作证进行干扰”;而本罪的犯罪结果则是指“导致了法院错判的后果”。有鉴于此,本罪应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伪造证据和妨害作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要求一定要出现法院错判的后果。

  
  在本案中,原审没有拿出任何李庄伪造的证据,证实李庄显然没有实施任何伪造证据的行为;此外李庄也没有接触过龚钢模案件的任何证人,无从对证人作证进行“妨害”,李庄显然也没有实施任何妨害作证的行为。既然没有任何“犯罪行为”,又怎么能构成犯罪的“行为犯”?

  
  据此,依法李庄完全无罪。原审判决予以定罪,严重违法。

  
  十、李庄宣读同案犯供述笔录为完全合法的行为,依法无罪:

  
  李庄作为辩护人,法无禁止即合法。律师在审判阶段为核实案情向被告人宣读同案犯笔录,没有任何法律禁止这一点,因此系合法行为。原审认定为“犯罪”,既与本案罪名不符,也无任何法律根据,完全是非法定罪。

  
  如果向被告人宣读同案犯笔录为“犯罪”,那么首先应当被逮捕定罪的是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因为他们不仅在看守所、更在法庭上公开向被告人宣读同案犯的笔录,他们应不应当与李庄同赴大狱服刑?

  
  十一、古有明清文字狱,今有渝州“说话监”:

  
  迄今为止,李庄的“罪行”都是李庄“对龚钢模怎么说”,“对吴家友怎么说”,“对其他证人怎么说”,等等,他显然是因“说”获罪。真乃是:古有明清文字狱,今有渝州说话监。

  
  至于李庄“说”了什么,没有录像,没有录音,没有任何伪造的物证,没有任何被“妨害作证”的龚案证人,这一切都是由在押犯和那些被关押且至今未睹芳容的证人“说了”李庄怎么“说”,于是李庄就进了大狱。“明清文字狱”毕竟还是根据确凿的文字物证罗织罪名,而现在“重庆说话监”则连任何物证都不要就可以陷人于“伪证罪”了。

  
  “渝州说话监”岂不是比“明清文字狱”更可怕吗?

  
  十二、我差一点成为“李庄”:

  
  前不久,我为一死刑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庭过程中被告人突然翻供,说“是被害人先拿刀砍的”他。听后我头皮发麻。这可是被告过去对公检法乃至我会见时从未提到过的说法。但是,我没介入此案前被告没有翻供,我一介入此案被告人就翻供了,这“教唆翻供”的嫌疑我还能洗得清吗?李庄会见时有警察监视还能“眨眼暗示”翻供,我会见时没有警察监视,岂不更有大肆“眨眼犯罪”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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