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该书证证明的同样是合法事实,原审列为“罪证”,荒谬违法。
3、证言8件,为非法证据,依法不能采信:
排除上列无关和无罪证据后,李庄“罪证”只剩下8件证言笔录了。在各种证据中,证言属于最不稳定的证据,可真可假,也会因各种因素而随时发生反复;而“证言笔录”更存在着书写人的记录错误乃至故意篡改伪造的可能,山东聊城出现的与讯问录像完全不符的“技巧笔录”即为明证。因此法律对证人证言规定了依法收集和出庭质证的强制性程序。而本案8件证言笔录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非法证据,依法不能采信。
对此,以下采用单节陈述的方式说明该证人证言的非法性。
四、重庆警方以羁押手段强迫证人作证,所取证言为非法证据:
《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以威胁的方法收集证据”。这一禁止性法律规定表明:任何强迫证人作证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
但在本案中,重庆警方岂止“威胁”,而是采用抓捕羁押之直接侵害证人人身权利的暴力手段让证人作证,这种证言的强迫性一目了然,严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证人证言均为非法证据,依法不能采信。
有人说:证人是因涉嫌“其他犯罪”而被羁押。
实在太巧了:李庄案发被捕,所有证人也在同一时刻集体案发、集体被捕、集体触犯了与李庄案无关的“其他罪名”,令人称奇。
但是,公民被捕必有罪名,只要将其“刑事拘留通知书”公布即可以正视听。但是检方却至今既未公布相关文书,也未说出8证人触犯的是什么“其他罪名”,难道连“其他罪名”也要藏着掖着吗?而中青报根据警方通稿发表的“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近20人被捕”一文,已经清楚证实了证人是因涉嫌本案被捕。所谓“涉嫌其他犯罪”之说,显属谎言。
五、证人均被“刑讯逼供嫌疑人”控制,证言不可能真实:
本案焦点是刑讯逼供问题,但现在所有“证人”均处于“刑讯逼供嫌疑人”重庆警方的控制下,由其取得的“证言”显然不具备真实性。正如某男涉嫌虐待,其采用暴力手段将被虐待人及邻居关进地下室,然后让他们出具书面证言证明“某男没有虐待行为”,这样的“证言”能具备真实性吗?任何一个正直的法官会采信这样的“证言”吗?结论显然是否定的。
只要不把证人换押至重庆警方控制之外的地方,并由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执法机关进行独立调查,证人则不可能将事实真相说出来,刑讯逼供的真相也就不可能被查清。这是只要有一点常识就可以判断的事实。
因此,本案由重庆警方控制的证人证言不具备真实性,依法不能采信。
六、证人无原因不出庭,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证言依法无效
《
刑事诉讼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