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辩护词——非委托
封正杰
【摘要】李庄没有任何犯罪行为,重庆市江北区法院711号刑事判决是一份违背事实证据、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正当程序的的非法判决,依法应予撤销,并宣告李庄无罪。
【关键词】李庄;伪造证据;法定程序;证人出庭;行为犯;
刑法306条
【全文】
本人因“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未经被告人李庄委托,自愿为其提出辩护意见。本人认为:李庄没有任何犯罪行为,重庆市江北区法院(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是一份违背事实证据、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正当程序的的非法判决,依法应予撤销,并宣告李庄无罪。
重庆打黑,万众支持。但打黑必须依法打击,绝不能违法。任何正当目的都不能成为滥用权力、构陷无辜、毁灭法制的借口。
辩护提要:
1、重庆警方“先抓人、后取证”,严重违法,证实本案必为构陷无辜;
2、原审拒不依照“利害回避”原则回避本案,拒不向辩方提供全部定罪证据材料,拒不调查刑讯逼供事实,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3、原审所列“罪证”均为无罪证据或非法证据,无一能够证明李庄有罪;
4、原审在李庄没有伪造任何证据,没有妨碍任何证人作证的情况下,认定李庄构成“伪造证据及妨害作证罪”,判决严重虚假违法。
据此,原审判决无视证据,无视法律,无视正当程序,所作判决黑白颠倒,严重违法不当。特请求依法公断,维护良知和司法公正。
辩护理由:
2009年11月20日,“龚钢模领导组织黑社会犯罪案”被提起公诉。11月22日,龚家人与北京康达律师所订立委托协议,委托律师李庄为龚钢模的一审辩护人。11月23日,李庄赴重庆查阅案卷,分别于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三次在重庆警方的非法监视下会见被告人龚钢模。据李庄陈述:龚钢模会见时自述其遭到重庆警方令人发指的8天8夜的吊打。为此李庄开始对此进行调查,并通报重庆一中院。
此后风云突变,一连串针对李庄的令人难以思议的事情发生了。
12月10日5时10分,龚钢模向重庆警方“举报”李庄“眨眼暗示”其谎称警方刑讯逼供(后改口为“小声教唆”),同日重庆警方完成了“接受案件登记”、“指定江北分局管辖”、“江北分局立案”、“抽调‘091’专案组、‘7.30’专案组、‘6.3’专案组、网监总队、江北区分局、沙坪坝区分局、经开区分局的民警组成专案组”等工作,并立即派员赴北京抓捕李庄。
12月12日下午,李庄在北京被重庆警方秘密抓捕。
此后,重庆警方又迅速抓捕马晓军、吴家友、龚刚华等多人(报载为“近二十人”),并将其中的8人变成了本案的“证人”。
紧接着,原审以闪电般的速度完成了侦查取证、审查起诉和开庭审理判决,在李庄未提交任何证据、也未接触任何证人的情况下,于2010年1月8日判决李庄犯“伪造证据及妨害作证罪”,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