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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压载水引发海洋生态损害的法律思考

  
  按照CERCLA的要求,由内政部发布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细则应设置两种类型的评估程序,即A程序和B程序。A程序适用于少量的石油或危险物质释放事故。A程序以一个标准的计算机程序模型作为支持,只要将相关数据输入该计算机模型就可以得到一个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数额。A程序以牺牲特殊问题的个别分析换来一定的效率和成本上的节约。B程序适用于对大型的危险物质释放事故所进行的特别分析。B程序包括损害的确定、损害的量化和损害赔偿金额确定三个子程序。选择采用A程序还是B程序对自然资源损害进行评估,由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
  
  现行的CERCLA法案下自然资源损害评估程序规则包括5个部分:(1)评估前阶段;(2)评估计划阶段;(3)A程序;(4)B程序;(5)评估后阶段。
  
  可见,CERCLA为环境侵权行为引起的环境破坏即自然资源损害设置了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制,并将自然资源的非使用价值包含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
  
  (三)我国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的司法实践[13]
  
  2002年11月23日凌晨4时08分一艘满载原油的马耳他籍油轮“塔斯曼海”轮与中国大连“顺凯一号”轮在天津大沽锚地东部海域发生碰撞,造成“塔斯曼海”轮大量原油泄漏,对该海域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在该案中,我国采取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方法、恢复费用法等对受损的海洋生态进行评估。该案将海洋溢油对海洋生态损害的评估项目确定为五项:环境容量损失、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海洋沉积物及潮滩生境恢复费用、海洋生物恢复费用、前期研究费用及监测评估费用。
  
  环境容量损失是超过一定限度的环境污染破坏了环境的自净功能,使环境损失了容纳消解污染物的能力。本案在分析渤海环境容量特点的基础上,采用效用函数法、影子工程法对其价值损失进行评估。
  
  本案的溢油事故导致渤海事故发生海域的海洋沉积物的油类浓度比事故发生前高达714%,潮间带的污染面积为154%,受影响很大,降低了沉积物和潮间带的环境功能。该案采用生物修复技术,制订生物修复方案,通过菌剂生产加工费用及原位修复费用而估算出生境恢复费用。
  
  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海洋生态系统及其物种共同支撑和维持人类生命的条件和过程,它不仅为人类提供了食物、医药及其他生产生活原料,还维持了地球的生命支持系统,形成了人类生存所必需的环境条件。作为具体体现海洋生态价值的海洋生态系统功能,其质或量的变化是有价值的,改变了与人类活动相关的成本和利益,这些变化通过市场或非市场的活动对人类福利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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