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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压载水引发海洋生态损害的法律思考

  
  可见,上述公约都增加了环境损害(不包括此种损害的利润损失)的赔偿,但是限于“已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突现立法者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思想,并认可并赔偿能够通过“实际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措施的费用”而计算的海洋生态损害,遗憾的是国际公约仍然回避对赔偿范围的直接规定。
  
  (二)美国国内立法的创新与突破[12]
  
  美国《油污法》(Oil Pollution Act)是特别针对石油污染而进行的联邦环境立法。《油污法》对自然资源价值评价提供的指导是:(1)重建、恢复、替换或取得受损自然资源类似等价物的成本;(2)受损自然资源在重建期间价值的减少;(3)对自然资源损害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
  
  美国CERCLA是针对多年来美国境内危险物质不当处置引起的场地污染和自然资源损害进行的联邦环境立法。CERCLA为自然资源损害的赔偿范围确定了两个原则:一是损害赔偿的范围按重建、更换或取得与受损自然资源类似等价物而发生的费用进行确定;二是赔偿的范围并不限于上述重建、更换或取得与受损自然资源类似等价物而发生的费用。这意味着CERCLA并不排除对自然资源的审美价值、生物学价值、历史价值等非使用价值上损害的赔偿。联邦判例已经对CERCLA中的自然资源损害做出了扩大性解释,自然资源损害包括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上损害、美感上损害、存在价值上损害等。可以看出CERCLA比较明确承认了对自然资源非使用价值的赔偿。
  
  关于自然资源损害的评估方法和程序,根据CERCLA第151(c)(1)节的规定,由美国总统授权相关政府部门(美国内政部)“为石油或危险物质释放引起的自然资源损害起草评估细则。”内政部于1986年首次发布了自然资源损害评估细则,该评估细则在下面两个案例中经过了修订。
  
  1980年的Puerto Rico案对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发展具有标志性意义。该案中法院对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数额仅仅局限于市场价值减少的观点进行了反驳,拒绝在自然损害赔偿中适用不动产损害中的“价值减少”原则。
  
  Ohio诉Untied States Department of Interior案是关于计算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数额的一项重要联邦判例。其一,否认了自然资源损害的赔偿金额为“重建成本”和“使用价值减少”中较低者的论点,并确定“重建成本”是计算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其二,该案推翻了内政部关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评估方法运用的先后顺序,将自然资源的非使用价值提高到与自然资源使用价值同等重要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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