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体现环境法学中“生态保护”的最新立法理念。环境立法的宗旨已经从原来的解决日益严重的污染和资源、能源短缺的窘境,制定针对环境污染的控制,进而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或为更持续利用而保护的法律规范,发展到为了人类生存和共同利益而保护自然界系统,重视整个生态系统的全面保护的法律规范。生态保护己不再依附于污染防治或资源利用,成为一个独立的、更加重要的立法宗旨。而关注海洋生态损害是强调海洋生态保护必然结果,防治海洋生态损害才能最终保护海洋生态系统。
综上,船舶压载水生态损害可以定义为:船舶压载水携带海洋外来生物构成入侵而导致的导致海域环境质量的下降、海洋生物群落结构破坏及海洋服务功能减弱的损害。
二、船舶压载水海洋生态损害的多维理论基础
(一)生态学—海洋生态损害的科学基础
生态学是特别关注生物群体的生物学以及在陆地、海洋和淡水中的功能过程的科学,其目的是研究生物生存条件、生物及其群体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及其规律,指导人与生物圈(即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以生态系统为中心的生态学给人类认识世界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方法。De Groot等人描述了四大类生态系统功能:(1)调节功能,指那些维持生态系统和生命支持系统的功能;(2)生境功能,为各种海洋生物提供栖息地,保持生物多样性和进化过程;(3)生产功能,包括将有机物和无机物质转化为被人类直接或间接利用的产品过程;(4)信息功能,是生态系统对人类心智和精神福利的贡献。[9]
海洋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动态平衡性、开放性充分保障其上述四大类系统功能的实现,这也要求人类认识到海洋生态系统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的生态系统,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稳定、维持海洋生态系统平衡,尽力防止向海洋生态系统输入造成海洋生态损害的物质能量,并创立完善的海洋生态损害恢复制度,保护海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二)生态哲学—海洋生态损害的世界观基础
西方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主要围绕着对人类(或非人类)中心主义问题的研究,从强化的人类中心主义到非人类中心主义,而非人类中心主义又有从生物中心论向生态中心论的转变,充分反映出人类在与环境时刻变化的互动关系中,不断审视自身行为和力量,强调任对自然价值的尊重,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人类中心主义”强调人与动物的区别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赞美突出人的智慧、力量作用和地位,把人与自然对立起来,认为人是自然的中心、主宰、征服者、统治者。“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类对于自然的保护应是出于对自然本身所具有的内在价值的尊重,非人类中心主义重视、强调人与动物的共性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赞美、突出大自然。非人类中心主义中“生态中心论”,立足于从生物圈和整个生态系统的角度来阐释自然与人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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