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被许可人、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应负的法律责任:不按证排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未经批准而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刑才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⑦拒报或者弄虚作假的,可以给予警告或处一万以下罚款。
与美国相比,我国对违反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者的制裁过轻。另外,过于依赖行政制裁,而忽视了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运用。我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对违反该制度的仅有行政制裁措施,只有造成水环境污染的才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六、结语
综上所述,中美两国有关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借鉴美国的经验,建议如下:进行系统立法,提升该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位阶,提高该制度的法律地位;遵循环境法“事先预防”的原则,扩大该制度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科学划分许可证种类,做到特殊性与原则性相统一,高效便民,严格执法;以水环境容量来确定排污标准,使许可证内容更加科学;细化实施程序,保证公众参与权;优化监督管理体制,给予环保部门明确的可以同政府部门相抗衡的权力,同时保障公众和司法部门对环保部门的制约;强化对违反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制裁,提高违法成本,改进惩罚方式和惩罚的计算方法。
【作者简介】
李志英,西北政法大学,西安。
【注释】
包括为NPDES许可证制度提供有力法律依据的美国宪法、《信息自由法》、《行政程序法》等。
33.U.S.C.1362 (14)
U.S.EPA. Office of Wastewater Mamagement, Water Permit 101. http: // www. epa. Gov /owm /npdes. htm
40C.F.R.§122.2
U.S.EPA, Office of Wastewater Management, Water Permitting 101.
40C.F.R §12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