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比较分析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Permit System between USA and China
李志英
【摘要】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污染控制的支柱性制度,是排污权交易制度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核心。美国的NPDES许可证制度是世界上最完善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也是各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蓝本。相比而言,我国水污染物排放制度存在一定差距。从几个主要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可以揭示我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整体上存在的主要不足,促进其发展完善。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NPDES排放许可证;中国;美国
【全文】
一、法律依据
美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法律依据有五个方面:一是联邦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①二是判例法确定的基本法律原则和精神;三是《联邦条例典》和各州立法中的有关规定;四是总统和联邦环保局为保证该制度得以实施的执法令等;五是州、领地、印第安部落等制定点NPDES许可证规划。具体来说,《安全饮用水法》、《海洋倾倒法》、《固体废物管制法》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都有所涉及,《联邦体例典》、《总统公告和执行令汇编》等也对其实施作出具体规定,《合众国公报》、《合众国最高法院公报》、《联邦公报》、《环境法公报》等也为其实施汇编了大量的先例。但最主要的体现是《清洁水法》(the Clean Water Act)第402条:任何从点源(point source)向美国的水体(waters of the United States)排放污染物(pollutant)的行为,都必须获得“国家污染物排放清除系统”(以下简称为NPDES)许可证,否则即属违法,而不论是否会对受容纳水体产生污染,或对环境产生其他不良影响。实施过程中,《清洁水法》有关水污染防治的各项具体法律要求是通过NPDES许可证加以落实的,所以NPDES许可证制度是美国水污染防治控制的支柱性制度。
我国目前的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的法律依据包括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法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地方有关规定,国务院发布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及国家环保局发布的《淮河、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关于特定水域污染控制的规定。其中,主要体现为《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童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