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对于立法目的是这样规定的:“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用现在的眼光来看,该规定存在缺陷是不可避免的。首先,对人们环境权益的界定过窄。立法目的只关注健康权一方面,没有涉及文化、精神和美学等方面的权益,然而后面这些权益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社会所追求的重要权利,这些权利缺乏法律保护也是不争的事实;其次,对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定位不当。立法目的要求环境保护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事实上会将环境保护放在服务于经济建设的位置,忽视了环境及环境保护对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是本末倒置;第三,对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的考虑不足。中国政府于1983年将环境保护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这一精神应该在环境基本法中明确及落实,但是现行法从立法目的到具体内容都没有反映出这一要求,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强调不够;第四,没有国际视野。环境问题早已超越国界,各国环境立法不能仅仅从本国利益出发,也要承担国际义务;第五,没有反映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精神,也没能反映中国政府在解决环境问题上的新思想。
在修改中国的《
环境保护法》时,重新设计立法目的是首要任务,本文认为立法目的的设计要考虑以下几个要求:
(一)与中国基本立法中关于立法目的条款的规定相适应
立法目的条款是法律条文之一,从形式到内容,再到表述方式都应该符合中国立法习惯和一般规律。否则会显得突兀而难以得到立法机构的认同。中国基本立法的立法目的条款规定也一直在发展。以几部法律为例,如1986年颁布《
民法通则》第
1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
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2003年颁布的《
行政许可法》第
1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2007年颁布的《
物权法》第
1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从内容上看,立法目的对公民的权利日益强调,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限制增加,对法律的具体功能和任务规定得越来越清楚。也就是说价值性立法目的在深化,工具性立法目的在加强,但是仍然高度抽象和概括,不会出现一些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的那种具体列举立法原因和目的的立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