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环境保护协调和管理机制
国家环境保护职能必须要有相应的机制来履行,协调和管理机制包括机构、职责、运行程序和手段等内容。许多国家的环境基本法立法目的包括建立国家级环境管理、协调机构、计划和框架等。如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设立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为立法目的之一;菲律宾的《环境法典》将建立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综合的环境保护管理计划作为立法目的;南非的《环境管理法》立法目的中包括:“法律应该构建一个框架以将良好环境管理纳入所有的发展活动;法律应该推动国家机构对环境有影响的事务的决策的确定性;法律应该制定相关原则以指导影响环境职责的行使;法律应该确保国家机构执行指导其行使影响环境职责的原则法律应该建立相应的程序和制度以帮助和推动合作型管政府和政府间的关系”。
(三)明确社会各方环境保护的责任
环境危机导致国家环境保护职责的产生和企业、公民权利义务的再分配,环境基本法是明确国家、企业和社会组织、公民环境权利义务的主权法律形式。如日本的《环境基本法》第1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通过制定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事)业者及国民的责任和义务,……”。越南的《
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目的中规定:“加强各级政府、国家机构、经济及社会组织、人民武装部队和每一个人保护环境的责任”。
(四)确定环境保护原则
一些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往往会在立法目的条款中确定或者重申国家的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如加拿大《
环境保护法》的前言部分规定立法的目的包括:“鉴于加拿大政府寻求达到可持续发展,而这有赖于生态性地有效利用自然的、社会的和经济的资源,以及政府和私人实体在做出所有决定时,认可将环境的、经济的和社会的因素综合予以考虑的必要性(可持续发展原则。笔者注);鉴于加拿大政府承诺执行预防原则,一旦出现严重的危险或不可逆转的破坏,缺乏完全科学确定性,不得以延迟节省成本措施为理由来预防环境退化(预防原则,笔者注);鉴于加拿大政府认可,加拿大境内的所有政府具有的权力使得他们能够保护环境,认可所有政府所面对的环境问题可以通过合作解决获益(合作原则,笔者注);鉴于加拿大政府认可,与有毒物质、污染物质和废弃物质相关的使用者和生产者的责任,并且已经采用“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
而有的国家的环境基本法,如南非《环境管理法》只规定立法目的之一是为环境管理和影响环境的决策制定原则。
(五)推动公众参与
如南非的《环境管理法》立法目的包括:“法律应该建立相应的程序和制度以帮助和推动公众参与环境管制;法律应该被国家实施以及法律应该帮助公民社会实施环境法。”
三、中国环境基本法立法目的的重新设计
中国1989年颁布的《
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现行的环境基本法⑩。由于时代的变迁,该法已经暴露出严重的缺陷及不足,要求对其进行修改的呼声很高,而且学者们也提出了许多的意见。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