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更多的国家是从促进平衡地考虑环境与发展的各要素的角度来定位两者之间的关系。俄罗斯《
环境保护法》规定:“本联邦法确立环境保护领域国家政策的法律基础,以保证平衡地解决各项社会经济任务,保持良好的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其目的是满足当代人和未来世世代代的需要、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秩序和保障生态安全。” 加拿大1999年的《
环境保护法》前言部分规定“鉴于加拿大政府寻求达到可持续发展,而这有赖于生态性有效利用自然的、社会的和经济的资源,以及政府和私人实体在做出决定时,认可将环境的、经济的和社会的因素综合予以考虑的必要性”[8](P283)。瑞典《环境法典》第1章第1条开宗明义地宣告:“法典的目的是推动可持续发展,以确保当代人和后代人有一个健康和健全的环境。这种发展是建立在承认自然值得保护的事实和我们改造及开发自然的权利必须与明智地管理自然资源的责任相结合的基础之上。”⑨以上立法精神反映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四)明确生态的固有价值和生物多样性的价值
环境法以人为绝对中心的立法考虑在20世纪70年代后受到诸多批判,对人与自然关系重新进行审视及环境自身价值认识的提高使得环境法进一步强调对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维护。美国、俄罗斯、瑞典、加拿大等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都提到对生物多样性、生物圈价值、生态系统的保护。
(五)明确环境公平和环境民主理念
环境危机的也暴露了深刻的社会问题。人们认识到环境问题与社会公平、正义相关,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建立环境公平、环境正义和环境民主的理念。一些国家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也体现了这一要求,如南非《环境管理法》将“鉴于国家必须尊重、保护、推动和实现每一个人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权并努力满足先前弱势社区居民的基本需要;”“鉴于不公平地分配财富和资源,由此而导致的贫困是引起环境有害活动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鉴于法律应该建立相应的程序和制度以帮助和推动公众参与环境管制;”列为立法目的的范围。加拿大《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多次强调对土著居民的特殊保护。
(六)确定可持续发展战略
20世纪90年代后制定或者修改的环境基本法都将其立法的最终目的定位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如加拿大《
环境保护法》在宣言部分规定:“在此仅宣布,保护环境是加拿大人民福利的基础,本法的首要目的在于通过污染预防以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迄今为止国际社会最广为接受的指导发展的总体战略,其理念正在全面深刻地影响着环境立法。
三、环境基本法的工具性立法目的分析
环境基本法的工具性立法目的,往往是提出国家通过制定该法在近期需要落实的、重要的、紧迫的任务。
(一)确定国家基本环境政策
环境危机已经对一国的国民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害时,各国不得不重新制定、整合并提升其环境政策,而环境基本法成了各国宣布国家环境政策的最佳法律载体。所以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该法的目的之一是“宣示国家政策”。俄罗斯的《
环境保护法》规定“本联邦法确立环境保护领域国家政策的法律基础”。日本的《公害对策基本法》规定;“本法是为了明确企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对防治公害的职责,确定基本的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