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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与感性之旅

  

  2、启用宪法修改的标准:


  

  一项违宪条约是否可以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得到批准,这取决于法国对整个国家经济、社会与文化的考量,即若国家认为此项条约有促进欧盟一体化发展,巩固法国在欧盟中的地位,符合法国独特的文化背景,那么法国宪法对该违宪条约是持开放态度的,否则宪法修改将不被启用。


  

  二、法国宪法与欧盟指令的关系


  

  欧盟指令是欧盟机构制定的行为规范,它为成员国设定了目标,要求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将指令转化为新的国内法律。在形式和方式的选择方面,成员国有选择的权利,或者说,成员国对指令的转化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以及强制性。


  

  成员国对指令的转化不是简单的复制与粘贴,而是法律本土化的过程,成员国要根据本国的法律传统对指令进行灵活的转化,所以对一个指令的转化可能在不同成员国之间产生不同的法律规定,但是总体上讲,这种不同不会影响到指令在各国的适用,问题是在成员国内部,转化后的国内法与本国宪法之间的关系,如果转化后的国内法与宪法相抵触应该如何操作,这个问题是法律实践中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2007年经典案例:


  

  Arcelor等公司向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要求取消一项由共同体2003年指令转化而来的国内法,该法涉及的内容是:在东京议定书的框架下建立温室气体排放量交易体系。这些公司认为该项法律违反了以下宪法原则:所有权、自主经营权以及平等权。


  

  该案件所提出的问题是:当被转化为国内法的指令在适用过程中与法国宪法原则发生了冲突时该如何解决?在此案中,最高行政法院选择了比较中立的立场,即:探讨在欧盟法律体系中是否存在一项相当于宪法原则的欧盟法原则和规定,当欧盟指令与这项原则或者规定相违背时,能被提出并提交审查。如果存在这样的原则与规定,最高行政法院必须把该指令退回到共同体司法法院审查这项指令的有效性。如果指令被确认有效,转化后的国内法就得到确认,并驳回撤销该国内法的诉求。相反,就要撤销转化后的国内法。但是如果共同体法中不存在这样的原则,法官将自行审查与宪法相抵触的条款的合宪性问题。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在此案的判决中既没有违背宪法的至上性原则,也没有对欧盟法律在国内的适用进行否定,机智地处理了欧盟指令与国内宪法的关系。同时,它也促使着欧盟法律内部审查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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