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违宪条约的解决方式
欧洲一体化越来越多地将条约与宪法的关系问题摆在宪法委员会以及宪法实践面前。宪法委员会第一次判决条约部分违反宪法是在1992年的欧盟条约(Traité sur l’Union européenne)批准之前,宪法委员会认为其中关于选举的内容违反了本国公民的选举权,另外条约中有关建立欧洲货币经济联盟的规定也同样违反了本国的货币经济政策,这些统称为对国家主权的违背(La Souveraineté Nationale)。在判决违宪之后,法国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将这两部分内容规定入宪(宪法88条第2、3款)。可见,宪法与违宪条约之间并非站在对立的两面,运用宪法修改的方式可以使条约的内容不再违宪。
法国在加入欧盟以来,对宪法修改的使用越来越频繁,但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会与条约内容保持一致,例如有关欧盟内部区域性语言的宪章(La Charte européenne des langues régionales ou minoritaires),法国认为其与国家的独特性相违背而不予修改宪法。所以可以总结出宪法修改的原因和标准:
1、启用宪法修改的原因:
法国宪法第88条第1款(2008年2月4日修改)规定:“共和国加入欧共体和欧盟,依据条约行使共同的职能。”可见,国家有义务根据条约行使职能,而宪法应与条约中规定的国家职能保持一致。但这并非说明条约中与宪法不相符的内容都应当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处理,事实上,宪法修改也有一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