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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与感性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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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宪法VS欧盟法律

高婧


【全文】
  

  欧盟是一个超国家组织,条约处于欧盟法律体系的最高地位,但是由于欧盟本身并非一个拥有主权的国家,所以其法律体系与各成员国内部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欧盟法律包括条约(traités)、条例(règlements)、指令(directives),决定(décisions)和建议(recommantations et avis)。其中,条约是欧盟的原生性法律(le droit communautaire primaire),条例、指令、决定和建议是欧盟的派生性法律(le droit communautaire dérivé),条约在欧盟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成员国已在本国法律中规定了对条约批准的程序,而派生性法律比条约的效力低,与成员国法律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的成员国中存在不同处理方式,但伴随着欧盟的发展也发生着微妙的变化。


  

  本文旨在分析欧盟条约、条例和指令与法国宪法之间的关系。


  

  一、法国宪法与欧盟条约的关系


  

  (一)法国宪法中对条约合宪性审查的规定


  

  法国宪法第54条规定“经总统、总理、国民大会或者议会的主席、60名国会代表或者60名议员提出,如宪法委员会宣布一项国际条约具有与宪法相抵触的条款,除非宪法修改相关内容,否则这项国际条约不得被批准。”


  

  对条约进行合宪性审查的特点:


  

  1、非强制性


  

  只有在总统、总理、国民大会或者议会的主席、60名国会代表或者60名议员提交审查请求时,宪法委员才能对条约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其不具有主动审查的权力。


  

  2、宪法至上性与宽容性


  

  宪法至上性表现在,若条约中存在违背宪法规定与宪法原则的内容,那么这项条约不得被批准,除非宪法的相关内容被修改。可见,宪法有高于条约的效力,只有当条约的内容被宪法所认可后,该条约才能为本国法律体系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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