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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状况的评价与监督

  

  按照2005年12月布什的13392号总统令的要求,联邦行政机关纷纷制定了减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积压的目标,并且建立了以“公民中心”(citizencentered)和“结果导向”(resultsoriented)为原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层客户服务系统。[26]这些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联邦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状况,但是调查表明,积压仍然在快速增加,行政机关对此束手无策。系列调查报告认为,没有“胡萝卜”即资源的不足,是造成行政机关无法及时处理大量积压申请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行政机关没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一方面处理大量的积压申请,同时又能及时答复新提出的申请。


  

  本文认为,从宏观层面上讲,美国宪法确立的三权分立体制导致了行政资源受到国会的严格控制,行政机关无从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支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从微观层面上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联邦任何行政机关中都不是该机关职责的主体部分,因此各机关不会也不可能在这项工作上投入过多的人力和财力,通常情况下,只有一至三名职员负责一个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这就使资源的短缺成为信息公开工作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四)制度层面


  

  政府信息公开除了遭遇没有“胡萝卜”的资源短缺以外,在制度层面上缺乏强制执行和监督机制也是机关怠于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重要原因,即没有“大棒”。[27]无论是最初的《信息自由法》,还是《电子信息自由法》,抑或是布什的13392号总统令,都没有为信息公开建立强制执行机制,这使得行政机关可以不履行法律义务,也使得一些行政机关通过非正当的途径消极地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比如有些行政机关并不是积极地答复信息公开申请而是希望申请人在漫长的等待中失去耐心而撤回申请,以至于一些机关会不时地致电或致函申请人,询问其对那些年代久远的申请是否仍有兴趣等待,如果在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没有答复,那么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系列调查报告将这种方法称之为“使申请人在漫长的等待中退出”(wait out the requester)。[28] 行政机关将此类难于处理的信息包袱推给申请人自行消解的做法,极大地影响信息公开的效果。


  

  值得庆幸的是,国会于2007年底通过的《信息自由法》最新修正案给了这部法律更多的“牙齿”,要求行政机关承担更多的义务。但是在这部修正案中仍然没有对改进报告制度、强制执行措施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因此,这部最新修正案能否真的起到改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作用,仍需拭目以待。


  

  四、系列调查报告的意义及启示


  

  奈特开放政府系列调查报告,从公众参与和社会评议的角度,以“解密资料库”这一非政府的社会公益研究机构亲历亲为的实证研究,指出了美国《信息自由法》实施中存在的若干突出问题并剖析了产生的原因。其采用典型事例说明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纵向上分析了美国信息公开政策的沿革与演变,勾勒出信息公开的宏观场景;在横向上,指出了联邦各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不同表现,描绘出美国信息公开的细节。可以说,该系列调查报告已经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实践的一个范本。其在制度建设方面的意义在于:


  

  1反映了公众的组织化参与。公众参与是以代议制为核心的现代民主政治与法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公众参与的深度与广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是推动社会制度有序变革的基础力量。这种力量通常不会因为触及既得利益阶层和统治机构体系的利益而衰竭与疲惫。奈特开放政府系列调查报告反映了美国公众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组织化的有序参与。解密资料库基于公众力量和其他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而形成了一个专业化的非政府研究组织。其通过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以获取国家解密资料并更方便地提供给公众的方式,参与到信息自由法实施的实际运行过程之中,显然跨越了传统的“个人参与”的局限,把公众参与这一现代民主政治与法治体系的要素提升到了组织化水平。


  

  2体现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机制化监督 公众监督也是现代民主政治与法治体系的基础要素之一。但通常的公众监督主要表现为公民的个人监督和作为公众舆论的新闻媒体监督。但是,在面对人类社会迄今为止的最强大的组织力量———国家行政机关系统时,公民个人监督所具有的个体、零星、分散、软弱等先天不足,已经在公共治理实践中彰显无疑。而曾经被认为代表社会良知的新闻媒体在面对不断发展的政府监管与市场机制时,也日益难以摆脱强大的国家管理机构与社会既得利益集团的影响,甚至依赖之。因此,自上世纪后半叶,首先在比较发达的欧美国家出现了非政府组织(NGO)这一新生的社会力量,为发展和形成良性治理增添了新的要素与活力。在本文中,我们已经看到解密资料库等非政府组织通过发布系列调查报告方式,综合运用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与答复机制、国家保密文件解密机制,并把二者结合,形成了对于信息自由法的机制化监督。这已经超越了以往个人和组织通常满足于主要作为《信息自由法》的受益者而获取信息的角色。这种将自身定位为既是《信息自由法》的受益者,同时又超越作为个人和组织主要关注自身利益的视野,而自觉作为《信息自由法》实施状况的社会督导者的新定位,显然把以往的个人监督、公众参与提到了一个新水平,创新了美国信息公开法制的监督机制,实现了非政府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机制化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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