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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状况的评价与监督

  

  2.缺少规定谁有权力认定和撤销“敏感但未归入密级”信息的规则 截止到目前,在联邦层面上仍没有规定机关中谁有权力将一条信息划为“敏感但未归入密级”信息的明确规则,而行政机关内部也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规制权力的行使。系列调查报告的数据显示,29%的行政机关中任何一名公职人员都有权力将一则信息定位为“敏感但未归入密级”的信息。而这意味着拥有18000名公职人员的国防部每个人均有权作出该项决定。这必然导致规则的混乱和此种权力的滥用。[19]当然,虽然有35%的行政机关规定只有高级官员有权决定一则信息是否属于“敏感但未归入密级”信息,但是规则中却没有对所谓高级官员的级别作出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仍然缺乏可操作性。在有关取消对“敏感但未归入密级”信息的认定问题上,43%的行政机关都没有规定谁可以采用何种程序,来撤销将一则信息认定为“敏感但未归入密级”的决定。


  

  3.行政机关不当运用该政策以掩饰自己的行为不当 有将近四分之一的行政机关滥用此信息归类方法,以此为挡箭牌,将一些不愿公开的文件或者公开有可能暴露其行政行为中存在问题的文件定义为“敏感但未归入密级”信息,从而达到不向公众公开的目的。


  

  4.行政机关以该政策为依据对于申请主体加以限制 《信息自由法》中对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本是没有限制的。既不要求是本国公民,也不要求申请人充分说明其对所申请获得信息的用途。任何人均可以向任何行政机关申请公开任何非保密信息,本是信息自由法的立法初衷。[20]然而,在保护“敏感但未归入密级”信息政策制定之后,许多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限制。有的行政机关要求申请某一信息的主体应当是政府雇员或者采用“需要知道(need to know)”标准,要求申请人必须说明所申请的信息与其有特定的关系,否则行政机关对于此类信息不予公开。此外,非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比如,系列调查指出,现在在美国一些外国人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特别是公开某项“敏感”信息,一般情况下难以得到满意的答复。很多行政机关认为,外国人不能成为某些信息的申请主体。行政机关的这些做法看似在执行新的信息公开政策,以保护敏感信息,但实际上往往导致行政机关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阻碍了政府信息的正常公开渠道,严重损害了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定权利。


  

  (三)网站建设不力


  

  《信息自由法》在1966年获得国会通过后经历了多次修改,其中1996年通过的《电子信息自由法》(以下简称E-FOIA)具有重要意义。这次修改在信息自由法实施30年后将互联网技术引入其中,旨在为信息公开法制注入新的活力,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效率。即通过充分利用互联网,增加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使得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得更多的信息,以节约资源,减少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频率,提高行政机关效率。这一信息自由法修正案的目的在于更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同时节省在信息公开工作上花费的时间和金钱。但这一初衷令人拍手称赞的法案,在执行过程中却面临着很大的问题。系列调查报告表明在E-FOIA实施10年以后,大多数行政机关均没有达到EFOIA的要求,其网站建设存在着大量问题。“空链接”、“死链接”在行政机关网站上并不鲜见,同时存在着难于导航和更新不及时等问题。


  

  1.机关网站上内容不全,不符合要求。(1)国会要求行政机关网站上应当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命令、政策、日常记录、行政机关员工指南四项内容,但只有21%的行政机关网站符合这一要求,而大多数行政机关的网站上仅仅包含其中的一项或者二或三项,且大多数行政机关都没有将网站作为减轻其自身信息公开工作负担的主要途径之一。(2)只有6%的行政机关在其网站上包含电子信息自由法及司法部《信息自由法》指南中要求的全部十项要素。依据E-FOIA的立法目的以及司法部的指南,行政机关网站上应当包含如下事项要素:①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送往何处(邮递、传真或者电子介质发送的地址);②收费说明;③减免费用规定;④快速处理程序;⑤答复时间;⑥免除公开条款;⑦行政复议权利;⑧向何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⑨要求司法审查的权利;⑩记录或主要信息系统的索引。(3)只有36%的行政机关在网站上提供了政府信息目录和指南,而这些目录和指南大多数是不全面的或是帮助不大的,只有26%的行政机关拥有可以通过网站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格。[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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