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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程序


【作者简介】
李绍章,笔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教师。
【注释】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13页。协议解除是否须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判?《法国民法典》规定,凡是解除都必须经过法院的裁判。这种程序比较复杂,实行起来不方便。我国法律未作这样的要求,允许当事人选择;或者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或者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4页。
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19页。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14页。关于解除权之行使和消灭上的不可分原则的详细论述,可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1—555页;我妻荣:《我妻荣民法讲义V1——债权各论(上卷)》,徐慧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173页。
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15—616页。
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19页。因为如得随意撤销,使法律关系不能确定,影响交易的安全。当然,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亦可依法撤销;如果允许附解除条件或终期,使相对人地位多有不安,自不应允许。
《欧洲合同法原则》第9.303条第4款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因完全的和永久的障碍而依第8.108条免责,则合同于该障碍产生起自动解除而无须通知。”转引自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15—616页。
参见刘凯湘:《合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03页。
参见我国《合同法》第95条。但此处的合理期限,其长短如何,自何时起算?《合同法》尚无明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在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且经催告后的情况下为3个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当事人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则为1年。除此而外的场合,确定解除存续的合理期限,可以类推适用该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对此之详细论述可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6—248页。
关于解除权消灭原因的详细论述,可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66—571页。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9页;刘凯湘:《合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03—2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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