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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形式法治批判》后有感

  
  3、法律解释。在中国,法律解释具有特定内涵,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内涵的阐释的意思。直白一点,中国的法律解释完全就是制定法法源;

  
  4、判例。遗憾的是,不是有人否定或不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而是中国根本就不存在判例。更精确的表述,中国还不具有产生判例的时空条件。类似的尴尬其实也会发生在“学理”这一现象上。

  
  一个不具有法治根基和传统的国家,最好还是不要奢望、空谈什么非制定法法源。也许法源这一词汇的原本内涵,我们还没有真正搞清楚。存在着巨大差异的不同文化、文明之间,有些词汇是不能简单互译的。

  
  即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没有说清楚什么是法律(即法的渊源)?这一问题的答案只好交给实践去回答,我们所看到的各种势力角逐、博弈的结果就是答案。是理论失灵了吗?非也。是人们错误的忽略了某种理论的适用条件而误认为该理论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教条。

  
  社会分工的细化和深入,使专业壁垒和特定范围的信息不对称成为必然。在某一领域,看热闹的外行越来越多,而看门道的内行则越来越少。法官,可以象任何一个行业的从业人员一样,轻易的“戏弄”、“把玩”当事人甚至社会公众而不被发觉。同行评议,具有了实质价值,应该形成制度。

  
  该文“披露”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一些背景信息(这些内容显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所看不到的)。其中提及:1、主审法官在受理此案前曾无意之间从一份报纸上阅读过一篇倾向于原告的相关新闻报道(《这起“作弊”冤案何时能平反》);2、北京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北京市政法委领导也对本案表示关注,希望法院慎重审理;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海淀法院曾邀请部分行政法学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座谈,咨询对田永案件的意见。

  
  请看,这就是案件背后发生的不为世人甚至当事人所知悉的却极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的客观事实(极有可能不止于此)。判案不像解数学题,只需要解题人的大脑和纸笔即可完成,有太多的案外因素会“挤进”(但愿不是“请进”)法官的大脑,它们和案件本身所提供的素材共同影响着法官的判断。当法官不独立、不自持、不理性之时,案外因素的影响力就会超过案内因素,法官其实不是在断案,而是在解一道极其复杂的社会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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