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这的确是一个常提常新的问题。如果是在制定法的体制之下,一定要追问制定者的属性?左某人倒是很想制定(不是起草建议稿,而是指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肯定所有人都会嘲笑我在说梦话。的确,不是随便什么人或组织都可以制定法律的。总理、国家主席、委员长,他们可以吗?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央军委,它们可以吗?愚以为:皆不可!原因很简单:他们或它们都不是民意的代表(以表达民意为己任。虽然委员长个人符合民意代表的身份,但是一人无法代表全体国民之意愿)!我们可以期待的法律的形式要素:制定者必须具备民意代表的身份(而且应当具有与国情、国力匹配的比较合理的规模)。否则,我们怎么标榜自己和祖先的区别呢?先辈们也一定会很生气:你们这帮小兔崽子,怎么就没有一点儿长进呢?任何不符合这一基本特征的个人或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与法律无关。例如: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它们不仅与法律之名无关,也断然应该与法律之实无关。现行的《
立法法》,对“法”的界定,在下实难苟同。
我深知:仅仅一个人的观念是无力甚至无效的,不能奢望一个人的观念能够改变什么,只有当这一观念自然而然的深入众人之心之后,世界的面貌才会为之一变。没有观念的更新,人类社会就只能原地踏步。我所能够做的就是:让自己的思想飞越自己所置身的时空,并表达出来。我所享受的是思维的过程和内容,至于思维的结果,那就任人评说去吧!
关于非制定法法源。指引人类行为的规范远远不限于法律,但要不要把某些其他规范都划归到法律的名下呢?常见的有如下四种:
1、习惯。是人们长期形成的行为定式(类似于围棋术语“定式”——某种相对固定的开局招法)。习惯明显有别于法律,为什么非要把习惯当成、转化成法律呢?
2、学理。是真正的学者的真正有价值的学术思维成果。为什么非要让学术成果直接具有法律效力呢?
我想这里可能存在这样一个误区:在某些法律人、法学人的眼中,只有法律才可以规范人的行为。在实践中,具体个案中的人的行为是否牵涉习惯、学理,是可以辨析识别的,该习惯、学理是否客观存在、成立以及适用,是应该详加论证的。这些过程和内容都是可以展示、阐释的。即使法官尊重、承认了习惯、学理在个案中的价值和作用,也不应因此就认为习惯、学理摇身一变成为法律。可以判断人的行为的是非曲直的标准有很多,绝不仅限于法律。司法裁判者完全可以借用被普遍认可的其他标准来辅助完成司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