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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形式法治批判》后有感

  
  基于以上,5、法官为什么就不能在初次诉讼中将前述各项问题一一解决呢?为什么非要学习“蒙古大夫”,把露在体外的箭杆儿剪断就算完成了外科手术呢?

  
  最为困惑的是,6、既然当时没有一条制定法要求学校在做出开除决定前听取学生申辩,为什么还非要将此项义务强加于学校之上呢?该文作者给出的答案是:做出这样决定的方式(即未听取申辩)而不是决定本身——“轻率”、“不公正”、“滥用职权”(因为“没有遵循公认的合理程序做出行政决定”)、“违背正当程序原则”。这其中的“轻率”、“不公正”并非法言法语,“滥用职权”的表现恰恰就是“违背正当程序原则”,因此问题的关键锁定于:未听取申辩是否违背正当程序原则?也许正当程序原则里就包括了听取申辩这一内容,于是引申出另一个关键问题:正当程序原则置身何处?该文答曰:“有些学者认为”、“美国的法律”、“教科书中”、“司法先例”、“街谈巷议”、“人们普遍认为”。那么所有上述正当程序原则的表现形式能否成为法律或法律的渊源?更不要说:“司法先例”在中国尚不奏效,“街谈巷议”、“人们普遍认为”恐怕也只是该文作者的猜测吧?

  
  该文作者自己的确已经“洗脑”了(接受了西方先进的法治文明的洗礼),但是却忽视了绝大多数其他同胞还未曾“补钙”这一客观现实。更加不妥的是:非要将自己的观念强加于他人的行为之上。观念只能作用于观念,观念可能影响法律,但只有法律才可以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约束人的行为。上述所有的正当程序原则的表现形式均不构成使正当程序原则具有法律效力的法源。因此,再美妙动听的正当程序原则也不能适用与本案。

  
  该文认为:“中国至今仍认为法律只是特定国家机关的产物。”这其中的“中国”,可能是中国人、中国社会公众、中国官方或民间组织的简称吧?难道这种认识有什么问题吗?有什么不对劲儿吗?愚以为:这种认识太正确了!更精确的表述:这种认识太符合客观实际了!!如果有人认为这种认识太落伍了、太土里土气了、太“缺心眼、少智慧”了,那还不如直接说中国的法治现实太落伍了、太土里土气了、太“缺心眼、少智慧”了。思想观念可以较为轻松的一日千里、日新月异,可是客观现实还是要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的前进。靠“空投”输入先进理念,而无视与现实的巨大差异,必然把事情搞糟、搞砸。

  
  新思想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强行灌输新思想,更可怕的是强制实施新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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