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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形式法治批判》后有感

读《形式法治批判》后有感


左明


【全文】
  
  注:该文作者:何海波

  
  载于:《行政法论丛》第六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该文一开篇就试图以案说法:“田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开除,田某起诉到法院。”这则案例中的“田某”太具有暗示意义了,不由得不使我联想到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但是两者却又存在着根本差异:1、田永从来就没有被学校开除过,而是“按退学处理”;2、田永从来就没有因为“按退学处理”而起诉学校,而是在临近毕业之际因为没有能够拿到自己认为应该拿到的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而愤然起诉。也许是我太自作多情了、太浮想联翩了,人家该文作者所举案例可能根本就无意影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而我偏偏要将二者牵连在一起。

  
  该文所举案例继续:“法院以学校做出开除决定前没有听取田某申辩为由,撤销了学校的处理决定。当时没有一条制定法要求学校在做出开除决定前听取学生申辩。”(案例内容至此完毕)

  
  面对这一案例,我可能会提出如下问题:

  
  1、田某是否考试作弊?这是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如果真的作弊了,就应该受到相应的制裁。如果没作弊,学校就是冤枉好人,就是胡来,就应该败诉;

  
  2、开除这种制裁方式是否恰当?重过轻罚、轻过重罚,显然都是不对的。但是难就难在:作弊是否就必然对应开除?恐怕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而且各有各的理,似乎都顺理成章。这个问题太有难度了,我回答不上来;

  
  3、学校做出开除决定前没有听取田某申辩,似有不妥。但是,仅凭这一点就足以推翻学校的处理决定吗?开除决定能否成立应该取决于:甲、是否作弊;乙、开除与作弊是否匹配。听取申辩可能影响的是前一个因素(即能否认定作弊),但不一定会改变事实的认定。关键的是:田某是现场当事人(请读者诸君联想一下考试现场监考者“擒获”作弊者的情形),肯定明知自己处于作弊嫌疑人之境地,有冤可能不申吗?有苦可能不诉吗?结果只能是:要么自觉理亏,保持沉默;要么极力辩白,徒劳无功;

  
  4、撤销了学校的处理决定的判决会产生什么后果呢?学校一定会卷土重来,不过这一次肯定会冠冕堂皇的“恳请”田某申辩,结果会如何?一定是——申辩无效!再次做出同样的开除决定。到那时,田某一定还会重新起诉。当初,“皮球”由法官踢了出去,绕了一圈之后,又踢回到法官的脚下。法官的这种权宜之计,到底是在解决纠纷,还是在制造纠纷?不过在这一过程中,只要田某或学校任何一方筋疲力尽、心灰意懒,视诉讼为畏途,法官息事宁人的如意算盘就会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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