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机关和军人之间的法律纷争,应该交由军事法院来解决,而不是由军队机关或长官来决定,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其性质与内部行政相似。军事法院的属性?是司法机关,还是军事机关?当然应该是司法机关。隶属于最高法院,还是隶属于中央军委?在理论上,只要是法院,就无论如何最终一定要隶属于最高法院,而不可能是任何其他机关。除非“挂羊头、卖狗肉”,披着法院的“羊皮”,那就隶属于任何机关都有可能了。
内部行政的症结——无法可依;无法可依的症结——无法无天的长官意识;无法无天的长官意识的症结——滥用优势地位;滥用优势地位的症结——人类的自利本能使然。一环紧扣一环、一步一个脚印,多么的扎实稳健、牢不可破呀。一旦内部行政的堡垒可以在实质而非形式意义上被突破,人类就真的进化了。
官场中的人治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如该文所说的“整饬吏治”、“发挥统治效能”、“惩处管理渎职、贪赃枉法及违制”、“监视各级官吏的言行”、“对官吏的义务与责任作详尽的规范”等等,恰恰相反,人治之下,官场中:丑态百出、假公济私、藏污纳垢、臭气熏天、恶贯满盈——罄竹难书。人治的目的:治人之人的利益最大化。人治的样态:等级金字塔结构,下级服从上级为最高行动指南。人治的基础:人为制造、确认并强化人与人之间的差异。
现有的《
公务员法》、《
法官法》、《
检察官法》等法律,均存在严重且致命的缺陷:疏漏、缺失、无控制之裁量等等,根本无法真正成为国家机关内部管理的法律依据。
仅仅在诉讼法中打开闸门——允许内部行政争议诉诸法院,恐怕会大量出现因大面积缺失内部行政管理实体规范而造成的法官有案不会审的局面。到那时,法院以及司法权得到的将不是信赖,而是怀疑。该文在之后,又搜肠刮肚、绞尽脑汁在现有体制之下“设计”出了若干打开诉讼之门的“妙招良方”,不可谓不辛苦,但如果没有更为关键的内部行政管理实体规范的同步跟进,恐也枉然。
该文认为:公务员对内部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此观点大可质疑。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不同:每一个独立的行政机关都有自己独特的与众不同的事务管辖权,相对人对外部行政行为不服,是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事务管辖权来锁定复议机关的;而所有的内部行政行为均具有同一属性,不因行政机关的事务管辖权而有所差异。谁是内部行政的复议机关?行政机关是因其特定的外部事务管辖权而来到这个世界的,没有哪一个行政机关是没有外部管理职权的,除非设立一个专门以解决内部行政争议而存在的行政机关,否则将复议无门。这也正是为什么说“内部行政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的一个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