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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房屋征收及其他

  
  其三,在我们大力倡导和推进行政事务民营化的今天,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的理论边界更加模糊化,政府以公益为目的实施强拆,然后又将此项事务民营化操作,并且非政府主体在这个过程中一定会盈利的,请问此时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拆迁。

  
  最后,对中国民众而言,除了很少一部分人会因感情等非经济因素的考虑强烈抵制强拆外,“事实上,在实践中,只要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绝大多数被拆迁人是愿意拆迁的,在现实中甚至有不少人在期待着拆迁。只要生活水平能够因为拆迁而提高,多数人总是愿意的。”(袁裕来律师语)因为,在砸碎一切的年代也同时在碎了人们有感情寄托的祖传“老屋”,幸免于难的也多半被政府征收变成了各种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了。可见,所有问题的症结,不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而是如何合理补偿的问题,从而透过合理补偿将掠夺性的财政拆迁和政绩拆迁转化为理性拆迁和互惠拆迁。

  
  综上,笔者以为,《征求意见稿》第40条的规定是因没有把握国情和深入调研而显得非常幼稚的,有着深刻的立法移植色彩,必然会产生“橘逾淮则为枳”的结果。

  
  三、 东部与中西部

  
  人们一直担心《征求意见稿》的酝酿和正式出台前,部分地方政府会惊险一跳、加紧强拆。事实也证明这种担心不无道理,确实有不少地方政府在争取黎明前的这段宝贵时间。问题的关键是,地方政府为何会有违民意地执意强拆。笔者以为,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财政压力。众所周知,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权上移、事权下压,地方政府不堪重负,尽管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不断理性化和制度化,但是毕竟是有求于人,还是没有“自力更生”来的“又好又快”,也算天无绝人之路,正当地方政府一筹莫展之时,很快就迎来了城镇化的大好形势,于是,地方政府开始经营城市,并在城市经营中化解着自己的财政危机,既有看得见的政绩,又有财政上的丰厚收入,两全其美、何乐而不为呢?这样,拆迁不可避免。

  
  其二,城镇化的发展趋势。城镇化是相当一段时期内化解农村劳动力压力和中国现代化转型的必由之路,在城镇化的建设中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是题中应有之意。我们无法想象既要城镇化及城镇化改造又不允许拆迁甚至暴力的局面,当然是在地产财政的前提下。

  
  其三,公益或半公益事业的必然要求。毋庸否认,城镇公共设施的老化和供给不足,已成为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方面,也是城镇居民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比如垃圾污水的处理及其场地、公共交通设施建设、休闲设施的改扩建,等等。就以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所一项为例,中国还没有完全从自行车王国的背景中走出,就很快进入了汽车消费大国。一方面政府至少默认买车在眼下是爱国之举,另一方面,车是买了,但是塞车的经常化、高速公路的高等公路化和城市停车场地的极度稀缺,又是开车成立负担。于是,人们不得不转而呼唤城市公共实施的供给水平。而这又与拆迁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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