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房屋征收及其他
倪洪涛
【全文】
古宅闹鬼、老树成精。倍受全民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终于出台了,出台总归是好事,况且在深入调研缺席、话语权力垄断的背景下,又诚恳地向民众索要“话语的捐税”更是好事中的极大进步!但是,可能是因为忧郁的气质,我硬是没有高兴起来,这不仅仅是因为看到《征求意见稿》,满脑子挥之不去的却是《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的教训。
一、 城市与农村
《救助管理办法》的标题中“城市”二字格外刺眼,这就使我们不得不考虑一个问题——“广阔天地”里有没有流浪乞讨人员?城市的繁华和富足当然是流浪乞讨人趋之若鹜的天堂,中外古今、概莫能外。可是,流浪人口就不会出现在农家小院里进行乞讨吗?既然是流浪和乞讨,就没有在城乡之间辗转的可能性吗?修法的目的无异是实现人权的保障,但是保障的有效性仰赖于平等观念的确立,在城乡二元框架、户籍制度和城市是城市人的城市观念的羁绊与牵引下,很难实现一种福利性和责任性的“平视救助”——“俯视的救助”是一种比不救助更可怕的恩赐!于是以此为背景,立法者的基本逻辑如下演绎:农村才有产生流浪乞讨人员的土壤,并且这些人员一定会被空运到整洁的城市里乞讨,而城市一般是不会生产流浪者和乞讨者的,即便产生了也绝对是自我消化、不会外流。立法者的历史遗忘能力令人战栗!这些立法者中很大一部分当年不正是有过在“上山下乡”的号召下、作为城市富裕人口被整体流浪到农村进行有组织的乞讨的经历吗?怎么一进城就把这档子事儿忘得一干二净呢?城市立场决定了那根深蒂固的农村偏见!而种偏见经过强势媒体集体无意识的宣传又进一步地强化了人们对差序制度合理性的盲目认同,于是,在一个国度里有了诸多关于城市保障的法律和制度,使隐性的农村流浪者和乞讨者自生自灭!
如果说《救助管理办法》因城市倾向通不过平等原则的合宪性审查的话,那么,《征求意见稿》中“国有土地上”的字眼又一次让我们感受了城市倾向的强大思维模式,并倾诉着平等的来之不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八条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据此,我们可以说,尽管《征求意见稿》在标题中没有出现“城市”一词,但是,勿容置疑该条例就目前来看仍然是为城市居民制定的,凭什么全体纳税人供养的立法者和立法机构,却只为部分纳税人的权利保障服务?我们全国性的法律什么时候才能无差别地普照全民?有人会说:农民不是纳税人!不是农民不纳税,是对历史上农民沉重租税负担的必要休养生息!如果《征求意见稿》对此不加修改就顺利通过,在不远的未来,农民在农村的房产保障力度和市民在城市房产的保障力度将产生显著的差异性,因为为了规避法律和降低拆迁成本,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放在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征收之前将会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常态!为此,为了体现法律的平等性和普适性,应该消除《征求意见稿》立法思想上的双轨制,实现房屋的农村拆迁和城市拆迁的统一保障。修改方案并不复杂,除了转变观念外,只要强调土地的征收(当然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先于或同步于房屋的征收即可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