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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条件

  
  再如,现行《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2008年秋冬——2009年春夏作于上海

  
  (本部分约7200字,含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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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笔者参编的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合同法》之“合同法总论”之第八章“合同的解除”之第三节“合同解除的条件”。原著可参阅鲁叔媛主编:《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欢迎批评指正,示教范导。特此说明。〕

【作者简介】
李绍章,笔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教师。
【注释】 刘凯湘:《合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01页。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0页。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25页。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732页。理解不可抗力,有不同观点:①主观说。认为如当事人已尽主观上最大注意,仍不能防止阻碍合同履行的事由发生,该事由就属于不可抗力。②客观说。认为不可抗力与人的主观因素无关,应从纯粹客观方面决定。不可抗力是发生在当事人外部的、非通常发生的事件。③折衷说。认为从性质上说,不可抗力是发生于当事人外部的客观事件,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但也要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参见王江雨:“论情事变更原则”,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1期。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采纳折衷说。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0—241页。
预期违约(Ant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是英美法系从判例中发展而来的制度,可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前者是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的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者是在履行期限届至之前,一方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对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对此,有学者有不同认识,可参见葛云松:《期前违约规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3—365页。
参见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16页。
所谓“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或者依照法律确定的期限尚未届至;所谓“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是指债务人明确表达了将不履行合同主要给付义务的意思;所谓“当事人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存在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情形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履行情形的、丧失商业信誉情形的、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等,足以表明其不愿意履行或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的主要给付义务。 然而,对《合同法》规定的“主要债务”的性质和种类,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主要债务”主要是指双务合同中立于对价关系的债务,即给付义务。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06页。另一种观点认为,“主要债务”是实现合同目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参见金勇军:“一般交易条款的解释”,载《法学》,1997年第5期,第43页。转引自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1页。
刘凯湘:《合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02页。
参见我妻荣:《我妻荣民法讲义V1:债权各论(上卷)》,徐慧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48—149页。
例如,在20捆烟草的买卖契约,出卖人未履行的部分只有6捆但买受人(债权人)因计算错误就10捆作出催告,则该催告有效。
定期行为有两种,一种为依契约性质非于一定时期给付不能达到契约目的之行为,称为绝对定期行为,或者真正定期行为,例如,为宴会所定之酒席、酿酒期之造酒原料买卖、暑期赠送顾客之扇子等。另一种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非于一定时期为给付不达其契约目的之行为,称为相对定期行为,或者单纯定期行为、不真正定期行为。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3页。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2页。就不完全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发生解除权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第9条规定,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3页。在该书中,作者举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出卖给第三人时,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根据2009年新修改的《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总结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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