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理界定学校及相关部门的法律地位。在众多校园伤害事故的案例中,有不少涉及到学校甚至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问题,而这些向来也是一些案例处理中的难点。通常情况下,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的态度不明朗,使得事故处理不甚乐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确有过错应该依法承担责任,新制定的《校园安全法》必须明确这一点。在《校园安全法》中,以法律的手段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能是很有必要的,目前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应尽义务及未尽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予以规定。《校园安全法》还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警察部门组建专职校园警察的权力,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保证学校的安全,使校内治安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同时也可改变当前学校保卫部门既无行政上的职务,也无相应权力的尴尬处境。
3.积极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就世界范围而言,校园安全已成为世界各国教育发展中的一个共性问题,对其处理也已成为学校法律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美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由各州立法建立了校园警察,后来又由联邦制定了《校园安全法》。而日本、加拿大等国同样也建立了一套以保护校园安全为内容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些国家的立法经验和教训将是我国制定校园安全立法宝贵的资源:一是构建完备的校园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其处理涉及面广泛,要真正有效地预防和处理校园安全事故,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必须的;二是具有可操作性。许多发达国家校园安全立法不仅有明确的校园安全事故的相关主体,而且对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作了具体规定,从而使校园安全工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三是特设的处理机构和严格的法定程序。在许多国家,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是属于广义的教育纠纷的范畴。因此,有的国家规定这类纠纷首先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来处理,如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裁决不服则可起诉到法院,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四是完善的事故赔偿责任社会化机制。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推行事故赔偿责任的社会化机制,以转移学校和相关老师、学生的赔偿责任。此外,发达国家的学生可以全面的参加各种保险活动,一旦遭遇伤害事故,其成员就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校园安全法》作为教育领域的专项法律,将会对未来学生的安全给予切实的保护,使得学生不再是“有苦无处诉”的群体,同时在法律监督下使得学生的安全意识有所提高,极力避免灾难性事故的发生,真正实现用一部《校园安全法》规范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使校园安全管理规范化、法制化,保障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