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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

  

  《民法通则》在立法之初,就是一部应急的民法基本法,而不是一部完善的民法典。因而,在《民法通则》完成之时,就预示了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当制定民法典,其中就包括制定一部完善的侵权责任法。为了完成这个立法目标,在20多年中进行了多方面的准备。


  

  (一)理论研究的准备


  

  在制定《民法通则》的当时,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基本上处于荒芜状态。在当时,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侵权责任法理论专著,只有零星的侵权责任法研究论文,能够提供参考的,主要是50年代翻译过来的前苏联的数本侵权法理论专著,内容陈旧,体系不完整。这样的理论准备,无法支撑侵权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大厦。


  

  正因为如此,中国的侵权行为法理论研究工作者首先着眼于从我国台湾的侵权法理论研究成果中吸取营养,大量借鉴台湾地区学者的学说和主张,以及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经验,丰富自己的理论学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学者开始广泛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侵权法理论研究成果,创设自己的侵权法理论体系,同时总结中华法系侵权法的基本内容,研究中国的社会现状和需求,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理论框架和内容。至今,我国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研究成果受到各国的瞩目,在世界各国的侵权法理论中独树一帜,具有重要地位,为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提供了雄厚的理论基础。


  

  我国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的最典型表现,一是侵权法理论专著和研究论文数量众多,学说不断发展创新,既有数量上的规模,又有研究质量上的高水准。二是提出了颇具影响力的数部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直接为侵权责任法立法提供理论依据,间接地为司法实践提供裁判参考。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的理论准备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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