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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行政公产研究导论》后有感

  
  国家的双重身份(权力人与所有人),是一直困扰中国法学界的一个难题。难就难在——纠缠不清。

  
  直面公产。在界定公产时,所有权与公产具有稳定且持续的内在关系,而管理权与公产则仅具有易变且不完整的表面关系。

  
  谁是公产的所有人?肯定无疑的答案至少是——国家。地方政府所有的财产,算不算公产?如果把“公共”锁定为国家的话,那么按照现有体制,地方政府财产就不能算公产。而如果对“公共”的解释飘忽不定的话,则地方政府财产也能算某种意义上的公产。进而只要不是个人单独所有的财产(不要说什么机关、团体、单位,甚至公司、家庭、帮会),就都可以在一定意义上被称为——公产。天呐,公产的天下大乱矣。这就再一次证明,对“公共”一词的界定,是何等的重要、何等的困难!

  
  何谓公产?左氏答曰:国家所有的财产。并且不以是否为公共所使用为限制条件。这里的“国家所有”何解?通俗的讲就是:全民所有。而不具体区分实际由哪个机关、单位,甚至个人所占有。集体所有,是一种阶段性的历史产物,其性状极不稳定,应单独处理,本文暂不讨论。

  
  该文曰:“原始的行政主体在我国有两种:国家和集体。”呜呼,集体是行政主体,真的是理论创新。什么是集体?请明示。又曰:“在我国,原始的行政主体还不包括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这其中的“及其”二字,明显错误,应该改为“以及”、“及”、“暨”“和”、“与”,任何一种皆可。该文区分原始行政主体和衍生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观点,倒是可以成立并值得深入探讨。

  
  至于该文提及的“私有公产”、“他有公产”,则是建立在非国家所有但为公共使用的基础之上。此种观点的前提:公产的本质不是所有权,而是是否为公共所使用。凡是为公共所使用的财产,皆为公产。以使用关系而非所有权关系来界定财产的属性,虽无对错,但毕竟有点反常。不知道马未都先生创办的观复博物馆算不算供公共使用的私人财产?更不知道马未都先生在听到根据“权威”行政法学专家的界定您的博物馆属于公产之后,会不会吓得昏厥过去?关于这个问题,有意之人可以直接向马先生求证一下。

  
  “公共使用”与“公务使用”,已经相差很远了。至少“公共使用”不能简单涵盖“公务使用”。把“公务使用”也要归入以“公共使用”为判断标准的公产之中,合适吗?此外,该文还大度、宽容的将“自身(即行政主体——笔者注)使用”也纳入到“公共使用”之中,妥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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