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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行政公产研究导论》后有感

  
  派生的问题:行政机关(我不好意思使用“行政主体”这一称谓)所使用的财产,算不算公共使用?更进一步:行政机关为了提供公用财产而使用的财产,算不算公共使用?为特定的行政机关所使用,是公产,还是“私产”?

  
  按照该文这一定义的逻辑,公共不使用的财产,就肯定不是公产喽?这恐怕就太超出常人的想象了吧?常人可以提出太多的例外了吧?例如,国家生产并拥有的核武器,公共可是从来不使用的(即使是国家进行的核武器试验也不能算作使用,因为中国政府郑重承诺:中国绝对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但却进行过核武器试验。)。从使用与否来界定公产,合适吗?严谨吗?

  
  3、财产与行政主体的关系——所有或管理。甲、所有关系。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整体的国家)所有的财产,是公产,还是私产?根据法人理论,特定的行政机关是机关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注意,这里的关键词是——自己。既然已经被界定为自己的财产了,对自己而言(并非相对于外部公众而言),还好意思说是公产吗?乙、管理关系。管理可是行政机关的看家本领、日常工作,但是管理的对象是什么呢?是人(相对人),还是物(或财产)呢?对物(或财产)本身进行直接管理(相当于仓库保管员)可能形成法律关系进而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吗?需要运用行政权力吗?这种管理恐怕只能算是事实行为吧?行政公产这一概念所要表达的管理对象,恐怕应该是——利用、使用公产的相对人吧?只有如此,枪(即行政权力)才能有用武之地。行政机关当然也可以依据国家意志(通过法律)对公产本身进行直接管理,但这种管理是不需要动用行政权力的,与其他组织对公产的管理(有太多的属于国家的财产,不在行政主体的直接管理之下。例如:故宫博物院所珍藏的文物,就不由行政主体所管理,而由故宫博物院自己来管理。难道这些文物不算公产吗?),是没有本质差异的。

  
  必须区分行政机关的双重身份。当行政机关在履行直接管理公产本身职能的时候,是不能被称为行政主体的。国家在成为国家权力的拥有人的同时,也可以成为财产所有人。国家通过自己的职能机关来管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就如同我管理我所有的财产一样,是非权力行为。

  
  行政机关不论是对公产本身进行管理(非权力行为),还是对利用公产的相对人进行管理(权力行为),都是不以其对相关公产拥有所有权为前提的,甚至应该明确的是:行政机关恰恰对相关公产不拥有所有权。行政机关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的管理,已经与公产和公产管理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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