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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行政公产研究导论》后有感

读《行政公产研究导论》后有感


左明


【全文】
  
  注:该文作者:梁凤云

  
  载于:《行政法论丛》第六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请问:是否还有立法公产和司法公产?研究公产是否有必要分门别类?还是作为整体研究更好?

  
  即使是研究行政公产,该领域是否属于行政法学范围,尚值得推敲。

  
  社会法“有时亦称经济法”,这一表述恐怕很难为他人所接受。社会法,想说爱你口难开,因为其初衷是想顺应时代的发展,寻求某种突破、新生,但实在是难以精确定义。经济法,更是“中国特色”的产物,同样让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公产本身是一个静态的概念,只有基于公产产生了各种法律关系,才是我们重点研究的对象。

  
  何谓公产?该文未表述。但是,作为前置性问题,应该先行。

  
  何谓行政公产?该文答曰:“由行政主体为了提供公用而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现质疑如下:

  
  1、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法学专业人士皆知:行政主体不同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拥有行政职权,但却有可能不行使、不运用行政职权(通俗的讲就是:有枪,但不一定用枪。)而行政主体,则肯定是指拥有并运用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所谓的授权组织(通俗的讲就是:有枪,而且用枪。)。有枪,而且用枪,这一点至关重要,这就表明这是一种权力行为,而排斥了非权力行为。

  
  这里的行政主体,是泛指所有的行政机关或所谓的授权组织,还是特指那些负有特殊使命的专门执行公产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所谓的授权组织?

  
  2、目的是提供公用。何谓“公用”?该文未提供答案。在下尝试回答:公共使用。何谓“公共”?该文又未提供答案。在下再尝试回答:我不知道。因为我无法确定公共的界限。一个人应该不算公共吧?那么两个人呢?可能也不算公共吧?那么三个人呢?虽说“三人成众”,但似乎还是太少了一点吧?那么到底多少人才能够成公共呢?我想没有谁能够给出这个答案。也许是思路错了,根本就不应该从人数上去思考并解答这一问题。那么标准是什么呢?会不会是:不特定的任何人?特定范围之内的任何人?在下郑重声明:谁要是能够令我信服的回答这一问题(即:何谓“公共”?),我会在内心深处——尊该人为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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